关于规范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 发布者:谢徽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全校各单位:
为规范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现将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学校新聘教职工,并处于试用期的;
2.学校新调岗教职工,并处于考察期的。
二、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根据岗位职责,对本人试用期内的思想、工作等情况作出总结,并在人事系统填写《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表》。
2.单位考核。所在单位对被考核人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在人事系统填写考核意见并提交到人事处审核环节。
3.考核结果。根据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本人转正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等级及标准
试用期满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合格:新入职教职工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师德师风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则认定为考核合格。
2.不合格:达不到合格的标准即为不合格。凡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按规定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四、相关要求
1.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单位意见要在试用期期满日期之前至少5日,网上提交到人事处审核。
2.试用期考核单位意见为不合格的,所在单位告知本人考核结果和面谈后,向人事处提交纸质试用期满考核表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书面说明。
试用期考核是教职工聘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的根本需要,各单位考核工作组要严格考核纪律,认真开展考核工作。
人事处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