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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7-11-20 发布者:cicro 阅读次数: 【字体:

我校于200612月参加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自20071月起,我校参保教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教职工可享受的待遇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职工,均可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具体如下:

1、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在武汉市各区妇幼保健所,总金额在500元以内)

2、女职工生育费用(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等。在医保指定医院,定额内费用全报,超定额部分个人承担30%

3、女职工产假(含流产)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的,津贴返还给学校

4、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的,津贴返还给学校

5、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

二、有关手续办理

(一)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就医登记

女职工怀孕后,应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方能享受有关待遇。届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各4份。双职工各5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2份)3、结婚证复印件(2份)

4、个人申请

    办理登记手续时应选定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和住院生育医疗机构。

 (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登记

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应办理登记手续,方能享受有关待遇。届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各4份)

2、孕检报告复印件(2份)3、结婚证复印件(2份)

4、个人申请

办理登记手续时应选定医疗机构。

(三)产假(含流产)津贴申报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后1--2个月内,应办理产假津贴申报手续,届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生育:1、出院小结复印件(2份)

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份)

3、独生子女证复印件(2份。双职工3份)

流产:1、出院小结(或医院有关证明)复印件(2份)

(四)护理假津贴申报

男职工待其配偶(非本校职工)生育出院后1--2个月内,办理护理假津贴申报手续,届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出院小结复印件(2份)

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份)

3、独生子女证复印件(2份)

4、女方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1份)

5、夫妻双方医保卡复印件(2份)

  

 

 

咨询部门:人事处劳资信息科咨询电话: 8842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