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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教职工社保扣款标准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1-09 发布者:ci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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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社保部门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社保缴费工资最低标准由988元调高至1092元,即每月个人应承担社保费由115.68调至127.12。为此,我校教职工原社保个人扣款为115.68元的统一调至127.12元,并补扣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差额约68.64元。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