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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课及课表编制基本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4 发布者:cicro 阅读次数: 【字体:

各系、部、教学基地:

       为了规范课表编排,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现将有关排课工作及课表编制的基本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课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教务处审核后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排课。

2.讲课学时的安排充分考虑学生学习负担,讲课学时数应均衡地排在课表中。周学时最高不得超过28学时,集中考试周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5门(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批)。理论课教学按每周6天(星期日不排课),每天三个单元,可分为6大节即12小节排课,每小节为45分钟。排课时间分配比例原则上为:上午占50%,下午和晚上占50%。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可按7天安排。

3.理论课:同一门课、同一个课堂每次不允许四小节课连排;同一位教师一天内不允许安排八小节及以上的课;同一门课不得两天及以上连排;同一门课周学时最高不得超过6。

4.学时数达80及以上的课程,原则上按学期规定的教学周内均衡安排。

5.本科和专科不得排在同一个课堂。

6.除了经过教务处批准了的课程可安排助教外,其余课程不安排助教,确实需要的,需经过报批。

7.考试周一般不得排课,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批。课程设计周(集中)的班级一般不得排课。

二、课表编制基本要求

1.课表“教学进程”栏中,应填写上课、实践环节(如实习、课程设计)、考试等。

2.课表“课程学时学分”栏中,应填写每门课程的代码、全称、学时、学分。上课总学时(不含课外学时)要将讲课学时、实验学时、上机学时用“+”号分开填写清楚。例:“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上课总学时56,其中讲课学时32、实验学时4、上机学时20,则上课总学时填写顺序为:32(讲课)+4(实验)+20(上机)。通识课程考试应安排在课表中。

3.课表中应填写各班级的准确人数、合班课应注明合班专业、班级及人数、任课教师姓名(含实践性环节)、课程全称及上课起止周次、教学地点等。

4.集中性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教学地点、周次标注在课表下方。

5.课表页码标注按年级、按专业依次排序,页码前位为系代号。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教务处

200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