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 2023-12-19 | 发布部门: | 学校内网 |
文 号: | 院教〔2023〕76号 | 文件名称: | 院教〔2023〕76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与课酬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主 题 词: | 2023 76 印发 武昌 学院 教师 教学工作 计算 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教〔2023〕76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与课酬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与课酬发放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武昌首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与课酬发放办法(试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23年12月18日
武昌首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与课酬发放办法(试行)
教学工作量是衡量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业绩考核,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合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量包括列入全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环节教学任务根据教学环节类别、教学班人数等核算的工作量以及学校规定可计入的其他教学工作量。
第二条 列入全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环节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教学、实验、上机、实践课教学、指导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等,教学任务以课程表、教师实际完成的教学任务为依据,各教学环节界定以当前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为依据。
第三条 其他教学工作量包括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专业(基础)技能测试以及列入学校重点学科竞赛目录,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项目教师指导学科竞赛的工作量。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量单位。标准学时是指面向一个标准课堂完成某一门课程教学活动的工作量单位。标准课堂是指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的课堂教学学生人数。教师其他教学活动工作量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折算成标准学时计算其工作量。
第五条 各教学环节标准课堂
(一)理论课、上机课1个标准课堂学生数为70人。
(二)实验、课内实践、课程设计、实训1个标准课堂学生数为35人。
第六条 教师应积极主动承担各类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超过规定工作量的,经学校核定后依据管理规定发放超额课酬。
第二章 额定、超额工作量及要求
第七条 学校各类教学人员每学年应完成的标准学时数称为额定工作量,超过额定工作量的称为超额工作量。每类教学人员额定、超额工作量及要求如下:
(一)自有教师
1.自有教师按类别规定额定工作量,其中普通教师286标准学时/学年,大学英语课教师342标准学时/学年,体育课教师458标准学时/学年,心理咨询中心、大学生艺术团教师100标准学时/学年(其中课堂教学不低于64标准学时/学年)。
2.自有教师每学年超额工作量一般允许在额定工作量60%以内。超额工作量达额定工作量6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折半计算工作量。
3.自有教师每学年除完成额定工作量外,还须完成所在院(部)安排的其他相关教学工作,如制订和修订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资料编写、指导青年教师、教学研讨、业务学习和考试监考等,其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考核内容由各院(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
4.出现因办学规模影响到有关专业教师工作量变化时,经学院上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认定其工作量完成情况。
(二)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实验室专技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实验室专技人员承担教学任务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2.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实验室专技人员可承担的教学任务(不含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每学年不能超过64个标准学时。确因实际需要,最高不超过102个标准学时,若超出,其超出部分折半计算工作量。
(三)外聘教师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根据人事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减免
教师可根据学校相关部门有关工作量减免的政策享受工作量减免,工作量减免额度由相关部门核定后统一报教务处。
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九条 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
理论教学工作内容包括备课、讲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命题、主考、阅卷、课程达成度评价及试卷分析、学生成绩录入和试卷归档等。工作量计算公式为实际授课学时×(课程系数+课堂系数),其中一般课程课程系数为0,双语教学课程系数为0.3,全英教学课程系数为1,开新课课程系数为0.2。
第十条 上机教学工作量计算
上机教学工作内容包括备课、上机前准备、上机指导、答疑、批改上机报告、考核、学生成绩录入和上机报告资料归档等。工作量计算公式为实际授课学时×课堂系数。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
实验教学工作内容。包括备课、试做、上课、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考核、学生成绩录入和实验报告资料归档等。工作量计算公式为实际授课学时×课堂系数。
第十二条 课程设计教学工作量计算
指导课程设计工作内容包括选题、拟订任务书、试做、指导、批改学生课程设计报告(设计作品)、答辩、考核、学生成绩录入、工作总结和课程设计资料归档等。工作量计算公式为计划周数×折算学时×课堂系数。
第十三条 实训教学工作量计算
指导实训工作内容包括拟定实训授课计划、组织并指导实训、批改实训报告、考核、学生成绩录入、工作总结和实训资料归档等。实训课按实际排课学时分类计算工作量,实际排课学时≥计划周数×24,工作量计算公式为计划周数×课堂系数×课堂人数;实际排课学时<计划周数×24,工作量按课程设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指导实习教学工作量计算
指导实习工作内容包括落实实习单位、拟定实习计划、组织并指导实习、批改实习报告、考核、学生成绩录入、工作总结和实习资料归档等。工作量计算公式为授课周数×课程系数×学生人数,其中集中实习课程系数为0.6,分散实习课程系数为0.2。
第十五条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计算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内容包括组织选题、下达任务书、组织开题、指导学生研究课题、中期检查、答辩资格审查、论文评阅与答辩、过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撰写教师指导记录、工作总结和资料归档等。工作量计算公式为折算学时×学生人数。
第十六条 劳动教育、社会实践等课程工作量计算
(一)劳动教育课程工作量计算
劳动教育课程分为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两部分,理论学时工作量计算参照理论课计算办法;实践学时工作量按每届学生开课总人数×0.1核算总工作量,由开课单位根据教师承担任务情况分配教师工作量明细后报教务处审核。
(二)社会实践课程工作量计算
社会实践课程按照学校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实施,其按每届学生开课总人数×0.1核算总工作量,由开课单位根据教师承担任务情况分配教师工作量明细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就业指导课程工作量计算
就业指导课程采取线上+线下的形式开展教学,每门课程按学校规定的学时安排教学任务,教师工作量按其实际承担的课堂数进行核算。每个课堂按3个行政班进行合班,每个课堂的教学工作量为(课堂总人数/35)×0.625。
(四)形势与政策课程工作量计算
形势与政策课程采取线上+线下的形式开展教学,线下教学工作量计算参照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线上教学任务工作量计算公式为(课堂总人数/35)×0.625。
第四章 其他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七条 体质健康测试工作量计算
本科三、四年级、专科二、三年级开展的体质健康测试工作,按照一名教师测试两个自然班,每个自然班计4个标准学时核算教师工作量。
第十八条 专业(基础)技能测试工作量计算
专业(基础)技能测试工作按学校专业(基础)技能测试工作方案开展,按一个自然班抽取10%的学生参加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一个学生计1/3个标准学时,专业基础技能测试一个学生计0.8×1/3个标准学时。
第十九条 指导学科竞赛工作量计算
教务处根据学校奖励委员会公布的奖励名单核算参赛单位指导学科竞赛总工作量,参赛单位根据教师指导情况进行分配并后报教务处审核。具体工作流程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本科组工作量按下表进行核算,同一竞赛项目工作量按最高等级核算,不重复计算。若比赛中有专科组别,奖励标准为相应本科组的75%。同一指导教师一学年累计指导学科竞赛总工作量不超过本人当年额定工作量的50%,超过50%的,其超出部分不再计算教学工作量。
参赛形式 |
项目类别 |
国家级 |
省级 |
||
一等奖及以上(标准学时) |
二等奖 (标准学时) |
三等奖 (标准学时) |
一等奖及以上(标准学时) |
||
团体 |
重点 |
50 |
30 |
18 |
15 |
双创项目 |
100 |
60 |
36 |
30 |
|
个人 |
重点 |
25 |
15 |
10 |
8 |
双创项目 |
50 |
30 |
20 |
16 |
备注:“双创项目”指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第五章 超课酬发放标准及办法
第二十条 课酬发放标准
(一)自有教师课酬按其完成的超额工作量计算,正高级职称每个标准学时100元,副高级职称每个标准学时90元,中级职称及以下每个标准学时80元。
(二)外聘教师承担课堂教学课酬按其实际完成的标准教学工作量计算,正高级职称每个标准学时160元,副高级职称每个标准学时140元,中级职称及以下每个标准学时90元。外聘教师指导本科、专升本毕业论文(设计)费用按理工、艺术类900元/篇,文法、经管类700元/篇,指导专科毕业论文(设计)费用按理工、艺术类560元/篇,文法、经管类400元/篇。
(三)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实验室专技人员等工作人员按其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算课酬,中级及以上职称每个标准学时60元,中级以下职称每个标准学时50元。
第二十一条 课酬发放办法
(一)自有教师按学年核算超额工作量课酬,将应发课酬的80%,分12个月发放,剩余20%待教师完成当前学年度全部教学工作内容后发放。
(二)外聘教师按学年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核算课酬,根据教师教学任务完成时间分月发放。
(三)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实验室专技人员等工作人员按学年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核算课酬,发放办法同自有教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当学年起执行,原《武昌首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院教〔2021〕8号)同时
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及参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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