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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3-15 发布部门: 学校党委办公室
文    号: 院党〔2024〕3号 文件名称: 院党〔2024〕3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2024 印发 武昌 学院 师德师风 主体 实施办法 的通知 阅读次数:

院党〔2024〕3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组织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武昌首义学院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根据《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强化日常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惩处等工作,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通力协作、各单位具体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师德师风工作情况与年度考核、党支部对标争先、各类评优指标等联动机制,将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作为学院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所在单位年度工作情况的重要参考,作为校内巡视巡察的重要观测点,切实提高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和联系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成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教务处、科技处、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学工部、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学单位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深入研究审议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师风建设日常联络、沟通、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协调落实教师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主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制度完善、师德师风教育、师德考核评价、教师激励、师德违规惩处等职责。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长(主任)、党组织书记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发生教师师德失范或违规问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要对院长(主任)、党组织书记严肃追责问责。二级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教师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有关精神,统筹协调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完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研究制订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总体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建立完善学校师德师风教育、宣传、激励、督查、考核机制,表彰师德师风先进典型,指导开展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惩戒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四)每学期召开不少于1次师德师风专题会议,每年对全校所有学院至少开展1次专项调研。

(五)每半年听取1次党委教师工作部关于落实师德违规情况的报告,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和学校有关精神,牵头制定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部门分工,推动制度体系建设和工作落实。

(二)统筹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指导各教学部门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评价。

(三)统筹开展教师激励工作,加强对教师的人文关怀,强化权益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

(四)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选树先进典型,推动师德师风建设融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五)依法依规做好师德师风问题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完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惩处机制,严格执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定期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及主管部门报送学校师德违规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和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分析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定期梳理和研判本单位师德师风领域风险隐患,切实加强风险隐患的预防处置工作。

(三)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常态化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师德师风日常监督,推动良好师德师风的形成。加强对青年教师、海外归国教师和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四)做好师德师风典型人物挖掘,积极选树、全面宣传师德师风典型人物,引导广大教师学习典型、争做典型,激发教职工崇德修身的内生动力。

(五)主动上报本单位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按上级要求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对师德师风失范人员的处理措施。

(六)负责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监督考核,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职工培养全过程。

(七)贯彻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激励机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优先推荐。在教师成长和管理各环节发挥政治和师德双把关作用。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师德师风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与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紧密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严把人才引进入口关,将师德师风要求纳入入职考核、聘用合同、入职培训等,提高人才引进质量;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纳入培养和管理全过程,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教师在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及相关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落实学校党委对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要求。

(二)党政办公室: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管理育人的重要内容,切实推进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党政工作要点。

(三)党委组织部: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党员教育管理全过程,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对党员教师中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取消其在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资格。

(四)党委宣传部: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培育和宣传师德先进典型,对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管理服务等领域表现突出的师德典型人物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崇尚师德、争先创优的良好环境。

(五)纪委办公室: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警示教育、监督执纪的重要内容,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干部职工及时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处理。

(六)教务处:加强教师课堂教学纪律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对教师教学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参与对教师其他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应取消在参与教学项目、教学成果等方面的资格。

(七)科技处:加强教师在科研项目中的师德师风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参与对教师在科研项目中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应取消参与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资格。

(八)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教育教学督导的全过程,作为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坚持权责对等、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部门或学校安排部署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落实不力的;

(二)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及师德师风领域风险排查及预防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不及时的;

(四)对发现的师德师风问题缓报、谎报、隐瞒,或者授意他人缓报、谎报、隐瞒,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对抗学校对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调查的;

(六)对学校提出的师德师风领域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七)对师德师风失范人员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八)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的;

(九)因师德师风失范问题,造成舆情或负面舆情处置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参与决策或分工负责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管理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或管理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的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追责的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责任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重大问题由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