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 2024-04-09 | 发布部门: | 学校内网 |
文 号: | 院人〔2024〕9号 | 文件名称: | 院人〔2024〕9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主 题 词: | 2024 印发 武昌 学院 教职工 离职 管理办法 暂行 的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人〔2024〕9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各学院遵照执行。
附件:《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暂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24年4月8日
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离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合同制教职工。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离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辞职。指教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申请,辞去工作职位,与学校解除合同关系。
2.辞退。指教职工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连续两次);或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该岗位,无法再进行内部调配;或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违反合同约定等而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章 服务期限
第三条 服务期限。对有服务期要求的教职工,须按约履行服务期,对于服务期内申请辞职的人员,学校原则上不予同意。服务期主要包括入职服务期、进修培养服务期、职称晋升服务期以及其他约定的服务期等。
1.入职服务期。学校引进的博士或其他高层次人才自全职到学校工作之日起须达到服务年限6年。若在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进修培养服务期。学校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研究生获得学位后,须至少在学校工作满5年;学校外派挂职锻炼人员、国内外访问学者、脱产或半脱产专业进修学习时间在半年及以上者,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职称晋升服务期。在我校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任职资格通过之日起,须至少在学校工作满5年。
4.其他约定的服务期。入选人才计划(项目)资助、岗位聘用等不适合上述条款的其他约定或协议,按照约定或协议执行。
5.涉及多项服务期限的,服务期累加计算,以实际服务时间计算(具体到月)。
6.服务期内,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离职的人员,须结清与学校的各种经济关系,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各类违约补偿依据学校文件规定、或签订合同(协议)标准执行。
第三章 离职办理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辞职须提前30天以上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试用期教职工离职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提交书面申请。学校辞退教职工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人员。由于教学岗位具有特殊性,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每年6月、12月末集中审批离职申请。寒暑假期间不接受离职申请。
第五条 辞职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离职申请表》。
2.所属单位审核。所属单位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核实相关情况,核实内容包括未完成工作、未结题教科研项目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单位意见,同意离职的应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将离职材料提交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对申请人相关情况作进一步核实,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离职手续办理。经学校批准离职的,人事处开具《离校手续通知单》,离职人员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字及盖章,应从离职批准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离校手续。
第六条 辞退程序
1.所属单位将被辞退人员具体情况报至人事处,人事处结合该员工日常表现情况拟定意见报校领导批示并决定予以辞退后,人事处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人事处开具《离校手续通知单》,被辞退人员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字及盖章。
第七条 工作交接
离职人员须主动向所属单位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由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办公设备、公共财物等;
2.由个人经办或保管的印章、票据、合同等;
3.由个人经办、保管的各类文件、档案、纸质文书材料、电子文书材料、音像资料等;
4.本人主持或参与尚未完成的工作事项;
5.其他按单位要求需交接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所属单位对离职人员的交接工作有主导和审核责任;所属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离职人员进行详细审核,确认离职人员无未清事务和账务方可在《离校手续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依托学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享受学校提供教学、科研经费资助者,在研期间申请离职的 ,其项目管理和教学、科研经费按照教务处、科技处要求完成协议内容;未使用完的学校配套的教学、科研配套经费应当全部退还学校,教学、科研经费中已物化部分,按照设备处规定交还学校方可办理离职。
第十条 《离职手续通知单》确认审核完成后,人事处为离职人员办理《离职证明》、人事档案转移及“五险一金”异动等。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而擅离岗位的人员,视为旷工,学校将从离岗当日起停发工资等待遇。
第三章 离职结算
第十二条 工资结算。离职当月,工资按照个人实际在岗工作天数予以结算;课酬、年终奖及其他费用按照学校整体安排发放。
第十三条 离职人员的“五险一金”在离职后的次月停缴。
第十四条 在寒暑假期间和新学期开学时因特殊原因离职的教职工,工资结算时间截至假期开始日;对于假期期间已发放的工资、已缴纳的社保与公积金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离职人员应予以退还,否则不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因无法联系或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在岗人员,学校即时停发工资,停缴五险一金,并保留法律追责及索赔权。
第十六条 教职工离职后,不得泄露学校学生、教职工、资产、财务等信息,学校将对泄露信息者行使法律追责及索赔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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