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 2024-12-06 | 发布部门: | 学校内网 |
文 号: | 院教〔2024〕64号 | 文件名称: | 院教〔2024〕6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微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 题 词: | 2024 64 印发 武昌 学院 专业 建设管理 管理办法 的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教〔2024〕6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微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基地):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微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学院(基地)遵照执行。
附件:《武昌首义学院微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武昌首义学院
2024年12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专业是指在学校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以外,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应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聚焦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的需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
第四条 微专业教育作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补充,除须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制,全校各教学单位均可根据自身学科优势和行业需求,申报微专业。鼓励校企合作、跨学院、跨学科申报。
第六条 申报微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设计,课程内容具有前沿性、交叉性和应用性;
(二)微专业负责人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教学团队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积极参与微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
(三)应有稳定的教学团队和实践教学基地,有明确的教学计划和质量保障措施;
(四)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专业培养目标精准,课程体系能够支撑专业培养目标,所含课程符合学科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需要。
第七条 微专业基于现有专业或特定行业、领域,围绕核心概念和技能构建课程体系。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为2-3个学期,总学分设定为15学分以内。每个微专业开设5-8门课程,每门课程2-3学分。
第八条 学校鼓励学院围绕微专业开展教学研究,鼓励与相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微专业,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与企业合作开发基于真实项目的课程。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评审工作;
(三)统筹协调微专业运行及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证书印制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基地)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申报工作;
(二)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具体负责微专业学生遴选、录取工作;
(四)开展微专业授课安排、课程考核、成绩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微专业采用项目负责人制。评审通过的微专业将获得立项批准,纳入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管理范畴,并给予相应的教学资源支持。学校支持微专业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研究,在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研究等项目立项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微专业建设情况将作为评价学院专业建设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各微专业自主确定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生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定后面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本校在籍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提交修读报名申请,每名学生同时只能修读一个微专业。
第十四条 微专业采取单独编班授课,原则上20人以上方可开班,当年度招生人数不到20人的微专业取消开设。开设微专业的学院负责安排教学任务。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微专业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组成,总评成绩合格可认定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本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各类通识课、专业课及独立实践课均不可与微专业中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相互替代,且不能重复计算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指定课程,获得规定学分,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由学校发放微专业结业证书。鼓励与行业协会、企业认证等联合发放证书。
第十八条 微专业课程成绩单单列,计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十九条 微专业教育不属于学历教育,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不在学信网注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微专业教育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收费标准需按有关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修读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缴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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