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 2025-03-11 | 发布部门: | 学校内网 |
文 号: | 院教〔2025〕11号 | 文件名称: | 院教〔2025〕11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主 题 词: | 2025 11 印发 武昌 学院 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教〔2025〕11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昌首义学院
2025年3月11日
附件1:
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的全日制学生,当年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中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实习(训)、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国语水平达标。英语、翻译专业学生参加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专业四级成绩在47分及以上,或专业八级成绩在45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4》考试成绩及格;其他专业学生《大学英语4》(专升本专业学生为《大学英语B》)考试卷面成绩及格且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学英语口语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非英语语种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该语种课程学习,最后一学期课程结业考试为该语种校内语言水平能力测试,通过者,视同达到学校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条件,具体要求为:艺术类专业学生考试成绩及格,其他专业学生考试卷面成绩及格且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或通过等同或高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该语种全国性等级考试。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不符合第四条规定;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存在其他不应当授予学位行为。
第六条 因外国语水平不达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破格授予学位:
(一)经学校奖励委员会认可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以学校奖励文件为准);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授权,非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授权;
(三)考取硕士研究生、国家公务员;
(四)英语专业学生因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成绩不达标,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
1.大学英语六级考试通过;
2.雅思成绩5.5,或托福考试60;
3.获得与大学英语四级同等难度的第二外国语证书;
4.获得与英语专业四级同等或以上难度的国内外英语语言类考试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具体标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
(五)在本学科领域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期刊名目以武昌首义学院科技处有关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的具体认定办法为准;
(六)获得本学科专业领域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司法部等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七)在学术上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其他特殊贡献。
以上5-7项需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项答辩认定。
第七条 因学业原因结业或毕业时外国语水平未达到要求而不能授予学位的学生,在毕业当年12月30日前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学位工作办公室,和教务处合署办公。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根据学生申请,对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毕业生学习成绩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者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学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学位工作办公室是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修订、解释学校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初步审核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
3.将通过审核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研究解决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生,须在毕业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附件2)或《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破格申请与审批表》(附件3);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学生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申请学生,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拟不授予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与申辩;
(三)校学位工作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审;
(四)校学位工作办公室将复审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全面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的决议,在校内公开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款等情形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生如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或者撤销其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教务处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递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管理按照《武昌首义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实施办法》(院教〔2024〕17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院教〔2018〕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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