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 2025-09-15 | 发布部门: | 学校内网 |
文 号: | 院科〔2025〕2号 | 文件名称: | 院科〔2025〕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科研奖励细则(试行)》的通知) |
主 题 词: | 2025 印发 武昌 学院 科研 奖励 试行 的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科〔2025〕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科研奖励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科研奖励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武昌首义学院科研奖励细则(试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25年9月15日
附件:
武昌首义学院科研奖励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校师生积极投身科研工作,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总量和实力,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每年从经费预算中设立科研项目资助专项和科研成果奖励专项,专门用于科研资助和奖励。
第二章 科研项目类
第三条 国家级项目
(一)国家基金项目
1.以武昌首义学院(以下简称: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获批立项的国家基金项目奖励及配套资助的标准如下表。
获批立项的国家基金项目层次 |
奖励 (万元) |
组织奖 (万元) |
配套资助 |
其他 |
①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 ②国家自科青年基金C类项目 ③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④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 |
10 |
3 |
按到校经费的50%给予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 |
对未获立项但通过学校评审并成功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基金项目团队给予资助2000元/项 |
①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 ②国家自科青年基金B类项目 ③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
20 |
5 |
||
①国家自科基金重大项目 ②国家自科青年基金A类项目 ③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
30 |
10 |
2.组织奖奖励给获批立项项目牵头和合作申报二级单位。
(二)除国家基金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国家级项目
1.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获批立项的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给予项目配套,配套经费按4:1比例进行项目资助和奖励。
2.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获批立项但没有经费支持的指导性项目,有明文规定要求学校配套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按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部级项目
1.对获批立项的省部级一般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给予项目配套并按3:1比例分配资助和奖励额度;对获批立项的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按到校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40万元/项)给予项目配套并按3:1比例分配资助和奖励额度。对获批立项的教育部项目参照省部级重点项目执行。
2.对获批立项但没有经费支持的指导性项目,有明文规定要求学校配套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按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3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标准执行。
第五条 厅局级项目
1.对获批立项的一般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的10%(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给予项目配套并按2:1比例分配资助和奖励额度;对重点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给予项目配套并按2:1比例分配资助和奖励额度。
2.对获批立项但没有经费支持的指导性项目,有明文规定要求学校配套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按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0.8万元标准执行。
第六条 学校自选项目
对申报市厅级及以上项目未获批但有孵化价值的项目及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立项的项目,经学院申请、科技处组织专家组评审,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按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不超过1.2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不超过0.6万元标准予以资助。
第七条 横向项目
学校按净到校经费的10%给予配套奖励,不再对项目补贴增值税税费。原则上,外协经费不超过总到校经费的50%。横向项目的净到校经费(ji)为:ji=jz-jx-jk
其中,jz:总到校经费,jx:外协经费超过(不含)总到校经费(jz)50%的部分,jk:年度考核额定经费(聘期考核年均值)。
用横向项目经费购买的、办理资产入库的仪器设备(电脑除外),按设备购买经费的10%奖励给项目组。
第八条 学校对科研任务较重导致教学工作量不达标的项目组,适当减免教学工作量,减免的教学工作量只用于冲抵教学工作量不达标部分,不计入超学时工作量。
在研究周期内,横向项目每万元减免2学时(工科)、4学时(文科),以净到校经费作为减免教学工作量基数;纵向项目,国家级和省部级每学年对项目组分别减免150学时和80学时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减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学年末报科技处、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单个教师减免后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其额定教学工作量的70%,且最低教学工作量不低于96学时/学年。
第三章 科研奖项类
第九条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一)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按照以下标准奖励项目团队(成员)。同一成果获多重奖项,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或补齐差额。
奖项层次及类别 |
奖励标准 |
|
国家级 |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等 |
学校按国家奖励金额的1:5配套奖励 |
省部级 |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 湖北省人文社科成果奖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等 |
学校按省部级奖励金额的1:2配套奖励 |
行业协会 |
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具备推荐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资格的)科技成果奖 |
学校参照省部级同类奖项奖励金额的1:1配套奖励 |
厅局级 |
湖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 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等 |
学校按厅局级奖励金额的1:1配套奖励 |
(二)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文学、艺术类专项奖,按照以下标准奖励项目团队(成员)。
奖项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
文学艺术类 |
《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所设全国艺术性奖项、中国作协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创作作品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
获国家各部委认定的展演获奖创作作品(获奖证书上须盖有关部委“国徽章”)及湖北省“五个一工程奖”“湖北省文学艺术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
中国记协的“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等获奖作品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 |
||
三等奖 |
0.5 |
||
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展览、专业比赛等 |
一等奖 |
1 |
|
二等奖 |
0.6 |
||
三等奖 |
0.3 |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及其下属一级协会联合主办的届展 |
一等奖 |
1 |
|
二等奖 |
0.5 |
||
三等奖 |
0.2 |
(三)如我校为参与完成单位(非第一完成单位),则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第九条(一)(二)配套奖励标准的1/2(我校排第二单位)、1/3(排第三单位)…1/5(排第五及以后单位)奖励我校参与团队(成员)。
(四)其他未列入奖励范围的科研奖项,经获奖人向学校申请奖励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奖励层次和标准。
第四章 学术论文著作类
第十条 学术论文类
(一)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由学院初审该论文与学科相关度,科技处复核后,按以下标准奖励。
类别 |
类型 |
级别 |
论文收录类型 |
奖励金额 (万元) |
备注 |
期刊 |
顶级 期刊 (A类) |
A1 |
《Nature》《Science》《Cell》 |
50 |
综述性文章减半奖励 |
A2 |
《Nature》《Science》《Cell》子刊,《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 |
20 |
综述性文章减半奖励 |
||
权威 期刊 (B类) |
B1 |
中科院一区SCI期刊 |
5 |
且为领军期刊的上浮50%,为重点期刊的上浮30% |
|
中科院二区SCI期刊 |
3 |
||||
SSCI、A&HCI一区期刊 |
3 |
||||
B2 |
中科院三区SCI期刊 |
2 |
|||
SSCI二区、A&HCI二区 |
2 |
||||
被《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求是》上发表的理论文章 |
2 |
||||
核心 期刊 (C类) |
C1 |
中科院四区SCI,SSCI、A&HCI三区、四区,EI源刊 |
1 |
||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社会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
1 |
||||
C2 |
CSCD、CSSCI源刊、《中国教育报》(理论版) |
0.8 |
|||
被《新华文摘》部分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文章 |
0.8 |
||||
C3 |
CSCD、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
0.3 |
|||
ESI论文 |
单篇论文首次入选ESI“高被引论文” |
4 |
再次入选当年奖励0.2万元 |
||
单篇论文入选ESI“热点论文” |
2 |
以上涉及的学术论文每篇就高奖励或补齐差额。
(二)以我校为作者单位(非第一作者单位),学校在职教师为共同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参与发表顶级期刊或权威期刊学术论文,按照期刊类型和作者类型进行如下奖励:
类型 |
级别 |
作者类型 |
奖励金额 (万元) |
备注 |
顶级期刊 (A类) |
A1 |
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10 |
综述性文章减半奖励 |
A2 |
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4 |
综述性文章减半奖励 |
|
权威期刊 (B类) |
B1 |
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1 |
其中,在中科院一区SCI期刊中的领军期刊发表上浮50%,在重点期刊发表上浮30% |
B2 |
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0.5 |
(三)其他事项
1.SCI收录论文分区按照中科院分区大类认定。领军期刊、重点期刊等以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公布期刊名录为准。
2.学术论文必须在学院登记并报科技处备案,经科技处认定通过后方可奖励。中文论文需提交封面、目录和论文全文;英文论文需提交检索报告和论文全文。检索报告需委托校图书馆开具。
3.获得奖励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专刊、特刊)、科学简报、新闻报道、书评、札记、文学作品等。
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类
(一)专著认定及奖励
1.专著认定:
作者为学校在职在岗教师,且前言、后记或作者简介等处应出现作者单位;公开出版,有正式书号;封面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标注为“著”,不是“编著”“编”“主编”等。符合以上形式审查的著作,方可认定为专著。
2.专著奖励:
以下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出版的学术专著直接认定为A级。其余由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百佳出版社直接认定为B级。除此以外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由科技处按学科方向将其分送至少七位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按以下标准划分著作等级,并呈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著作等级 |
专家评审 (满分100) |
相应奖励 (万元) |
备注 |
A |
得分≥90分 |
3 |
|
B |
80分≤得分<90分 |
2 |
|
C |
70分≤得分<80分 |
1 |
|
D |
得分<70分 |
0 |
不予认定 |
(二)译著认定及奖励
1.译著认定:
译者为学校在职在岗教师,且在译者简介等处应出现作者单位;公开出版,有正式书号;译著内容为文学类或学术类作品。译著需经过校学术委员会最终认定。
2.译著奖励:
每部译著按5000元进行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类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申请资助及授权奖励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费原则上从申请人项目经费支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可向科技处提请专利申请费后资助,每项发明专利后资助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二)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由学校承担,第二年年费由学校和项目组(或发明人)共同承担(各出50%),第三年及以后年费由项目组(或发明人)承担。
(三)知识产权奖励
1.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第一发明人为教师的发明专利授权并取得证书后,奖励1万元/件;我校为第二专利权人的,按4000元/件进行奖励;我校第三及以后专利权人的,按2000元/件进行奖励。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
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3.软件著作奖励
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的软件著作每项奖励1000元。
(四)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教师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中国专利奖”和“湖北省专利奖”,政府奖励全部归完成人,学校按政府奖金的1:1配套奖励。
(五)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等转化获得收益后,学校将转化纯收益的90%奖励给发明人。对于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成果转化奖励的,学校将转化纯收益的100%奖励给项目团队。
第六章 科研平台类
第十三条 市厅级以上科研平台奖励
(一)申请获批组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奖励团队150万元;参与获批共建国家级科研平台,奖励团队50万元。
(二)申请获批组建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人文社科基地等省部级平台,奖励团队20万元。参与获批共建省部级平台,奖励团队5万元。
(三)申请获批组建的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奖励团队3万元。参与获批共建市厅级平台,奖励团队0.5万元。
(四)配套经费。立项建设期内,根据平台建设需要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上级管理单位有明文规定要求学校配套的,按规定执行。
(五)评估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万元;评估验收结果为优秀的省部级科研平台,奖励3万元。
(六)获批组建的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建设周期内未通过评估验收,则余下配套资助和奖励经费均终止。
(七)在科研平台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良后果,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七章 决策咨询类、技术标准类
第十四条 决策咨询及技术标准奖励
(一)以学校为署名单位上报且有支撑材料的决策咨询建议、研究报告或提案,获得肯定性批示或采纳的每份(项)奖励标准如下表。
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国家级 |
10 |
省部级 |
3 |
市厅级 |
1 |
(二)学校教师主导或参与制定各级技术标准,每项奖励政策如下表。
标准级别 |
主导制定奖励金额 (万元) |
参与制定奖励金额 (万元) |
国家级 |
10 |
3 |
国家行业 |
8 |
2 |
省部级(地方、企业) |
4 |
1 |
市厅级(地方) |
2 |
0.5 |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所有科研成果必须进行科研成果确认和登记,并且将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存入学校档案馆。未经确认和登记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科研配套资助和奖励拨发时间。成果类奖励一般按学年度一次性核发。若成果属于聘期内考核目标范畴,则按聘期考核合同约定执行,不另行奖励;对超出聘期考核目标的成果,按标准予以奖励;但对于极具标志性的成果,包括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平台、科研成果奖,在权威期刊B1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省部级及以上资政报告批示,主导制订的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标准,A类专著,无论是否属于聘期考核范围,都按本文件奖励标准执行奖励。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的配套资助和奖励经费均按两次拨发。第一次在经费到校后按配套资助和奖励标准的50%拨发,配套资助经费余下的50%在项目和平台通过中期检查达标后下拨,奖励经费剩下的50%在项目结题或平台评估验收合格(挂牌)后发放。
第十七条 科研奖励发放方式。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个人所得税由每位获奖人承担,学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奖励给项目、平台、成果等的受奖代表人为我校在成果中排序靠前的负责人或完成人,受奖代表人根据参与成员实际贡献拟定奖金分配方案,报科技处审核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发放。
第十八条 对于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的科研成果,经核实,学校将追回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如学校有相关明确规定,则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如学校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则另行研究确定或通过书面行使解释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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