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武昌首义学院综合信息网!

武昌首义学院综合信息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学校公文 >> 正文


发文日期: 2025-10-15 发布部门: 学校内网
文    号: 院教〔2025〕62号 文件名称: 院教〔2025〕6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2025 62 印发 武昌 学院 合作 项目管理 管理办法 的通知 阅读次数:

院教〔2025〕6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武昌首义学院

                              20251015

附件:

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实施与结题认定,达到协同育人效果,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学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六类。各类项目由企业提供经费(资金)、技术、平台、软硬件设备等相关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

负责制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制度、审核项目申报、确定项目立项、指导和监管项目的运行及实施、确定结题验收结果、确定认定结果、向上级部门遴选推荐优秀项目。

第五条 申报人所在学院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评价、日常管理等环节的意识形态和工作内容审核工作,保证项目符合国家与学校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对项目执行负主要监管责任;

(二)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员组织、环境及条件支持;

(三)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按照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校企双方权责,对合作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落实负主要责任;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及情况记录,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征集方式为“随时征集”,项目负责人登录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http://cxhz.hep.com.cn(以下简称“项目平台”)注册申报,按照申报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除填写管理平台要求填报的材料外,还需填写《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请书》(在教务处网站-服务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进行下载)并报送教务处。企业论证审核通过后,学校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 学校同意申报后,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平台中下载模板)。经企业审核后,项目负责人将企业签字盖章的项目合作协议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无误后申请加盖校级印章,教师上传协议扫描版至项目平台,企业、学校审核通过后,确定立项,项目立项结果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 教师申请企业项目、企业进行项目遴选、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流程须通过项目平台进行,教师应及时登录项目平台,查看项目审批记录、跟踪项目流程,关注项目进展。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成功后,校企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启动项目并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联系,落实项目合作协议任务,做好实施情况记录,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等情况,由双方协商更换人选,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教务处,并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教务处协助立项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验收依据为合作协议中任务的完成情况、企业提供资金及软硬件支持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供的相关结题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 项目认定

第十五条 项目的级别根据企业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支持情况及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学校将于每年秋季学期组织召开认定评审会。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论文发表情况,提前30天向教务处提交项目认定申请,申请时间不受协议(合同)时间的限制。

第十七条 认定条件:

项目到账资金在3万元及以上,依托项目发表普通期刊论文2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论文须以武昌首义学院为第一单位,并注明项目编号),经评审会鉴定为“优秀”的项目,认定为省级;

项目到账资金在1.5万元及以上,依托项目发表文章(论文须以武昌首义学院为第一单位,并注明项目编号),经评审会鉴定为“优秀”的项目,认定为厅级;

项目到账资金在5千元及以上,经评审会鉴定为“通过”的项目,认定为校级;

无经费到账或到账资金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学校不予认定;

学校从当年结题认定的项目中,择优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优秀项目案例。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凡以武昌首义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经费由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提供,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项目研究需要和学校规定,报销流程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原则上,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10%在项目通过教务处组织的结题验收后方可报销支出。协议(合同)到期两年内尚不能结题的项目,学校有权追回报销款,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及立项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需要认定级别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应将建设经费总额的5%用于项目的管理及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在学校存档备案的项目不在统筹管理范围,同时项目的级别、管理、经费和产生的经济纠纷,均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教学单位自行承担,学校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7月后立项项目的管理。之前立项项目仍按《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教〔2021〕86号)文件要求运行,院教〔2021〕86号文于2026年10月31日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全文下载:院教〔2025〕6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