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25-12-19 | 发布部门: | 学校内网 |
| 文 号: | 院保〔2025〕3号 | 文件名称: | 院保〔2025〕3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2025 印发 武昌 学院 电动自行车 管理规定 的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保〔2025〕3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武昌首义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武昌首义学院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武昌首义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武昌首义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及各类电动重力平衡车。适用人员包括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内工作、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安全第一、方便师生、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安全出行,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统筹全校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牌(校园通行证)的审核、发放、登记与安装工作,对校内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其他单位协助保卫处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并配合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依规处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与通行证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均须实名登记注册,由保卫处按照“一人一证”的原则核发校园通行证。
第六条 所有拟在校园内长期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必须通过学校指定的方式完成实名注册登记,并悬挂学校统一制发的校园通行证。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悬挂正式或临时号牌,并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改装。
第八条 校园通行证根据车辆所有人身份类别、实际在校时间等设定有效期。校园通行证严禁转让,到期作废。教职员工及常住居民的校园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学生的校园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正常毕业的剩余年限。超出有效期后确需继续使用,需提前1个月向保卫处申请换发新证。保卫处对校园通行证有效期进行常态化核查。
第九条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原则,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自行车数量。校园通行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师生员工)如确需在校园内使用新购的电动自行车,应向其所属单位提交办理申请,经所属单位批准后再办理购买及登记手续;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通过保卫处公布的管理平台进行登记注册申请;
(三)保卫处对各相关单位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复核、审批,审批通过后给予注册并核发、安装校园通行证。
(四)每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园通行证,并须签署安全承诺书,承诺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行驶与停放。
第十条 外来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确有特殊需要的,须经学校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保卫处审批,办理流程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办理校园通行证需缴纳押金20元,到期不再使用的需办理注销手续并退还押金。使用人妥善保管校园通行证,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需缴纳工本费20元重新办理。
第三章 行驶、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进入校园及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持有学校核发的有效校园通行证,未办理有效校园通行证或未通过审批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进校及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三条 临时送货、来访电动自行车必须进行登记并按指定校门进出。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已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确保安全并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校园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须礼让行人,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规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做到“入位、齐头、美观”。禁止在室内场所、消防通道、机动车停车场(位)、主干道、人行道、建筑物出入口等禁停区域停放。在未设立停放点的区域临时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维护保养好个人车辆及校园通行证,保持车辆状况良好。若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更换,否则视为无证车辆。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充电桩上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楼宇内、“飞线”或雨雪天气露天充电,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年度12分扣分制管理,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一)一次扣12分的行为包括:
1.“飞线充电”或在楼宇内等公共区域充电;
2.使用伪造校园通行证;
3.驾驶无牌、假牌车辆;
4.交通事故后逃逸;
5.非法改装、载客营运、酒后驾驶;
6.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二)一次扣6分的行为包括:
1.超速行驶;
2.逆向行驶;
3.在消防通道、应急出口停车。
(三)一次扣2分的行为包括:
1.行驶中使用手机;
2.违规载人或载物影响安全;
3.未在指定区域停放影响通行。
(四)一次扣1分的行为包括:
1.未礼让行人;
2.夜间或恶劣天气未开灯;
3.故意遮挡、污损校园通行证。
第十九条 扣分处理措施如下:
(一)累计扣分满6分:通报所在单位,并强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与考试;
(二)累计扣分满12分:暂扣车辆15天,注销校园通行证,须参加线下学习并通过考核,并参加保卫处组织的义务执勤志愿服务满12小时,可申请恢复校园通行证使用权限;
(三)同一记分周期内两次累计满12分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永久注销登记,禁止入校,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对以下行为,保卫处有权注销校园通行证,禁止相关车辆入校:
(一)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三)拒不服从管理;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校园通行证或校园通行证失效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由保卫处予以清理并集中停放。车主应在3个月内妥善处理被清理车辆,逾期未处理的,经公告后按无主车辆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职务或暴力抗法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三条 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车主信息发生变动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在登记系统中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车辆报废、遗失,或车主离职(退学)、被永久禁入的,应主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超过6个月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注销校园通行证并将车辆处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公共停放区域停放。逾期未处理的,由保卫处拖移并集中停放,公示1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车辆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调整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与充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权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向保卫处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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