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0-12-28 | 发布部门: | cicro |
| 文 号: | 文件名称: | 校科[2010]3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开展科研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校科[2010]3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开展科研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阅读次数: |
校科[2010]3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开展科研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开展科研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2月23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开展科研工作,加强学校学科建设,促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开展科研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调动教师积极性,有利于在我校形成研究团队,形成稳定研究方向,取得科研成果,提高师资学术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建设,逐步形成我校的科研特色。学校在现有情况下启动科研,为教职工开展科研提供基本条件,鼓励教师从校外承接科研项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为开展科研创造工作条件
一、教师从事科研,学校根据工作投入情况计算一定工作量。
1.科研工作计工作量的办法:外来项目按每万元到校科研经费计为100学时,校基金按每2万元科研经费计为100学时;为鼓励学科交叉,凡两个以上专业教师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其工作量计算权重为1.1。科研工作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参加科研工作的情况分配。科研工作量不得向项目组之外人员转让。
2.对项目负责人指导青年教师(40岁以下),给予负责人一定工作量的补贴。在项目研究期间,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补贴20个学时工作量。
3.教师必须承担教学任务,除专职科研编制人员以外,教师科研工作量不超过总工作量的50%。科研工作量不计超工作量酬金。
二、学校为重点科研提供必要的科研人员编制。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重点培育能够形成优势的研究方向和团队,经批准后给予必需的经费支持。
四、适当解决科研实验用房。开展科研尽量使用现有实验室,因确实需要新增用房的单位,报学校批准后,学校给予调整安排。
五、开展科研,学术带头人是关键。鼓励各单位大力引进和培养学术带头人。对外聘学术带头人按兼职教授政策享受工资待遇,一般年薪3-5万元。
六、校外来科研经费学校不提管理费。
第二条 学校设科研立项奖
一、为有利于科研工作的启动、调动教师开展科研的积极性,对省部级以上的纵向项目,学校按到校项目经费1:1给予配套经费;学校对横向项目按到校项目经费的20%给予配套经费。
二、外聘教师落实校外来项目,项目经费到校,且带领我校中、青年教师参与研究的,学校按到校项目经费的20%给予外聘教师奖励。专职教师落实校外来项目,经费到校,且带领我校中、青年教师参与研究的,学校按到校项目经费的10%给予专职教师奖励。
以上奖励经费从学校配套经费中开支。
三、无论专职教师或外聘教师,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按实到经费的10%作为对科研项目组研究人员奖酬,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四、科研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可用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项目特支费。
五、学校按外来科研项目到校经费的3%对院系部奖励。
以上各款中“到校项目经费”指实际到校可支配使用的经费,不含不可支配的转外经费(合作费、外加工费、代购设备费等)。
六、学校对引进学术带头人和引进科研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给予申请费补助
一、学校对申请职务发明专利(含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给予申请费全额补助。
二、职务发明专利(含实用新型)第一年年费由学校承担;第二年年费由学校和项目组(或发明人)共同承担,各出50%;第三年及以后年费由项目组(或发明人)全额承担。
第四条 实行成果应用奖励
一、学校按科研成果技术转让到校经费的40%给予相关完成人奖励,20%留院系作为发展基金,40%为学校发展基金。
二、研究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登记)实施许可和转让取得经费的,学校给予研究人员产权创收40%的奖励。
第五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奖
一、奖励取得科技成果的我校教职工及以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外聘教师。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学校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教师,给予重奖。
三、校科技成果评奖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奖等级分一、二、三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科技论文奖励
1.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名义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权威期刊另行定义,每个专业2-3种期刊),学校提供版面费。
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名义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其版面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2.我校教师以第一作者署名在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作者署名的在被“SCI”、“SSCI”、EI、ISTP等收录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学校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奖
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用于教学和科研的,学校按该设备购置价值的10%给予奖励。因科研合作而获得校外给我校捐赠可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设备学校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