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1-05-13 | 发布部门: | cicro |
| 文 号: | 文件名称: | 校学[2011]3号(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关于加强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校学[2011]3号(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关于加强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阅读次数: |
校学[2011]3号(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关于加强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7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0]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就业统计工作责任制
全校上下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要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作为就业统计工作的“生命”,严把质量关。各院(系)要明确和完善就业统计工作责任制。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就业统计工作全面指导和监督,分管校领导对就业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负领导责任,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人是就业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本院(系)的毕业生就业统计负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毕业班辅导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就业统计各项工作制度
1. 就业统计一律以统一的就业协议书、灵活就业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国内外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专升本录取通知书、出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接收函等为依据,有关实习证明不作为就业统计依据。
2. 各类就业证明材料填写要规范,就业协议书、灵活就业证明材料须有用人单位公章、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毕业生本人签字和联系方式。毕业生要参与本院(系)就业方案的编制,每名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及就业状况必须由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
3. 认真执行就业情况月报制度,每年1—7月,各院(系)每月25日之前上报一次毕业生就业状况,对每月上报的就业信息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确保上报的就业材料真实、可信、可查并符合有关要求,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每月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情况表审核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三、认真执行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制度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对各院(系)上报的毕业生统计数据进行严格核查,确保毕业生就业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查采取随机抽查、用人单位电话回访、毕业生跟踪监测、毕业生电话回访等方式。对毕业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院(系),核查比例不得低于25%,对毕业生人数500—1000人的,核查比例不得低于30%,对毕业生人数500以下的,核查比例不得低于35%。核查时间为每年的7月上中旬,核查结果将作为各院(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试行就业统计奖惩制度
各院(系)上报的就业统计材料,通过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核查的,学校给予一定额度的就业统计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对工作不力并给学校声誉带来严重影响的,学校将通报批评,并与当年院(系)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评优”、“评先”等资格。
五、实行就业统计工作监督制度
学校设立就业统计工作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窗口,公开接受社会群众和毕业生的监督。
举报电话:027-88426360,
举报信箱:job@hustwb.edu.cn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