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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2-05-31 发布部门: cicro
文    号: 文件名称: 校教[2012]32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主 题 词: 校教[2012]32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阅读次数:

校教[2012]32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持续健康的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学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2人到20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院(系)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和教务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兼任。

(四)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确定

1.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2.各相关院(系)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一般应是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学科专业;

3.校学位办汇总候选人情况后上报学校,经校长批准后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院(系)设立,由5到10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院(系)负责人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兼职秘书1名。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制订学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学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七)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八)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九)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所属院(系)履行以下职能: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三)审查学士学位论文答辩材料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学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四)审议接受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五)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六)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七)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研究解决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六)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若遇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视为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签名后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成员因岗位调整、离职或健康状况等难以完成学位评定工作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