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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4-03-31 发布部门: cicro
文    号: 文件名称: 校学[2014]2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 题 词: 校学[2014]2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校学[2014]2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文件

校学〔20142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

                  2014331

主题词印发 办法 通知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印发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好我校就业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各院(系)开展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大学校、院(系)两级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服务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组成

为院(系)开展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学校特安排由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组成的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落实到位。

(一)工作经费

按当年毕业生20/人的标准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待预算批复采取“常规下拨”的方式,分配到院(系)包干滚动使用。

(二)奖励经费

   1.按当年毕业生30/人的标准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在院(系)工作学年度考核中,“就业工作”指标全部达标的,按下表中所列标准核算奖励经费(“总体就业率”与“协议就业率+学出国率”需同时满足,按核查年毕业生人数、本专科分别计算)。

      总体就业率

 协议就业率+升学出国率

 奖励标准

 (元/人)

90%  

 ≥省同类学校平均值

    10

90%

             70%

    18

 93%

   73%

    25

 95%及以上

     75%及以上

    30

   2.根据省就业指导中心核查结果,各院(系)总体就业率与上报数据相比,下降在1%(不含)-3%(含)的,按核查年毕业生1/人的标准从院(系)奖励经费中扣除,下降超过3%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按2/人的标准扣除(直到奖励经费扣完为止)。

二、工作经费的使用

工作经费用于院(系)就业指导讲座、就业宣传、就业市场开拓、就业实习基地建设、举办招聘会、接待用人单位调研和来校考察、毕业生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反馈、差旅费、加班费等,不得挪作他用。此经费审批责任人由院(系)确定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三、奖励经费使用

奖励经费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奖励有关的就业工作人员,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工作完成情况下达各院(系)奖励额度,各院(系)将奖励办法及奖励发放表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发放。奖励人员原则上是为本院(系)就业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教职员工,其中用于奖励毕业班辅导员的不低于院(系)实际奖励经费的70%

四、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总体就业率、协议就业率、升学出国率以湖北省就业指导中心公布的为准。

五、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按财政年度拨付使用,学校财务纳入非零基预算指标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六、本办法从201441日起试行,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