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 2015-10-08 | 发布部门: | 教务处 |
文 号: | 院教[2015]32号 | 文件名称: | 院教[2015]3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辅修、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主 题 词: | 印发 辅修 双学位 专业管理办法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教[2015]3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辅修、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辅修、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教学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5年10月8日
武昌首义学院辅修、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专业类别修读其它专业课程。完成辅修、双学位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获得相应的证书。
第二章 辅修、双学位专业的设置
第三条 根据专业的教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学校现有本科专业均可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
第四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所修课程必须覆盖该辅修、双学位专业所归属的主修专业中的主要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基本相同。
第五条 设置辅修、双学位专业由院(系)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辅修、双学位专业的主要课程、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安排、结业合格要求及可接收学生的专业和人数。
第六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采取单独开班教学,原则上课程安排在四个学期内进行,辅修专业每学期2-3门课程,双学位专业每学期3-4门课程,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或其他空余时间。
第三章 修读原则、条件及录取程序
第七条 修读原则
1.每名学生只能填报一个辅修、双学位专业,原则上需跨学科门类选择专业,如确有需求可跨专业类选择辅修、双学位专业。
2.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辅修、双学位专业。
第八条 修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2.在校二年级本科生。
3.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前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全部及格。
第九条 录取程序
1.凡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须由本人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时间登录学校教务MIS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名。
2.辅修、双学位专业开设院(系)对本单位预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与确认,并报教务处在教务MIS系统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辅修、双学位专业是学校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纳入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体系。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院(系、部、基地)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招生计划的审定、接收学生报名、录取名单审核与班级编排、教学计划审定、教学检查监督、课程成绩审查、辅修、双学位证书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开设院(系)负责辅修、双学位专业的申报、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大纲的编写、教材征订、教学任务的组织与落实、任课教师聘用、学期注册、排课、成绩登录与统计等日常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由学校公布执行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 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25学分,双学位专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50学分,修业年限原则上为两年,最高不超过其主修专业修业年限,不再单独延长学制。
第十五条 学生一经批准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注册手续,并缴纳修读课程学费,否则视为无故自动放弃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资格。
第十六条 若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修、双学位专业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和有关实践环节,并参加课程考试,否则取消辅修、双学位专业修读资格。
第十七条 取得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资格的学生,因中途学习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修完课程者,可向辅修、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申请停止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习,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承认其已修过课程的成绩,并可冲抵其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成绩档案由开设院(系)和教务处共同负责,成绩单一式二份,开办院(系)和教务处各一份。
第十九条 若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学时高于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同一课程,则辅修、双学位专业该门课程可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审批后免修,并记入辅修、双学位专业成绩档案。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辅修、双学位专业总学分的20%。
第二十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期初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需重修并缴纳重修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习:
1.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总学分的10%(含);
2.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一学期内出现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3.无故逾期未办理辅修、双学位专业注册手续;
4.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学习时间超过其主修专业修读年限。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满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经开设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颁发辅修、双学位专业证书。
第七章 学费
第二十三条 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须缴纳辅修、双学位专业学费,学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标准执行,按学年缴纳。
第二十四条 学生缴费程序
1.每学年初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该学年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费,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开课后,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2.缴费成功后凭缴费票据到辅修、双学位专业开设院(系)教务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课表和听课证,学生凭证上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校教〔2014〕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