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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5-10-27 发布部门: 学校办公室
文    号: 院发[2015]26号 文件名称: 院发[2015]26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专家 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阅读次数:

院发[2015]26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5年10月27日

 

武昌首义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维护外聘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校工作的外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聘在本校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含语言类外籍教师及外籍专家)。

第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对象

聘请对象为语言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持有TESOL证书,能够按照学校要求承担外语教学工作;

聘请对象为外籍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第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组成

学校支付给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等实际开支费用。聘用单位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须将为其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事项告知专家本人。

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及超出每周教学规定学时的课酬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其工资和课酬的制定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化、专家资历、专业需求等因素。

第五条 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2.工资发放应当以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不够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每月均按30天计算)。

第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七条 外国文教专家间接报酬标准

1.外国文教专家聘期不少于一个学年度者,学校为受聘外国文教专家提供经济舱位往返机票一次。

2.合同期间学校为受聘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支付就诊医疗费,费用为2000元/年,超过部分由受聘专家自行承担。受聘外国文教专家就医时的挂号费、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清洁和安装假牙、保健按摩、就医用餐及服用非医疗性滋补药品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3.每学期末学校为受聘外国文教专家提供旅游补助,费用为1000元/人。

4.学校为受聘外国文教专家免费提供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空调等生活必需品)。

5.学校为试用期通过的外国文教专家报销到职后在武汉市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所做的健康复检费(不含体检报告的快递费)。

6.学校为通过试用期的受聘外国文教专家报销第一个合同年内的在华居留许可办理费用。

第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病事假处理办法

1.外国文教专家请病假,须凭学校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

2.在合同期内,累计病假不满30天者,工资按照100%发放;超过30天者,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聘用合同,工资将按照70%发放,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3.受聘外国文教专家请事假须经学校同意,学校按日扣发工资。聘期为一学年内时,在合同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超过1天者,将按每天扣发2天工资计发工资。事假超过10天者,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4.未经学校同意而擅离职守者,旷职1天,扣发3天工资,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工作时间和休假

1.外国文教专家每周教学工作(含相关的教学活动)为16—18学时。

2.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以及按其国籍和信仰在圣诞节、开斋节等节日带薪休假。带薪休假期间,外国文教专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3.外国文教专家聘约合同期为一学年及以上的,每学年享受一个带薪寒假假期。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06〕6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院发[2015]26(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