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5-11-05 | 发布部门: | 学生处 |
| 文 号: | 院学[2015]14号 | 文件名称: | 院学[2015]14号(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开展 奖学金 助学金 初评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学[2015]14号(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和《关于开展2015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5〕21号)精神,201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指标已下达我校。为切实做好本次奖助学金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进
副组长:金国杰、邹星庐
成 员:李雪、杨爱平、赵瑜、陈佃生、黄艾华、杨芳 李平、吴世杰、杨琳、陈琳、夏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评选组织工作。各院(系)要成立院(系)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宣传动员及信息反馈,安排专人受理学生投诉和举报。
二、奖助标准及名额分配
1.按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总名额分配到各院(系),具体名额另发。
2.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5000元/年,用于奖励资助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此次只下拨秋季学期资金,即按人均1500元/学期。
4.申请以上奖助学金的学生学籍都必须在学籍库中。
5.学生申请各项资助项目均要填写申请表格。为便于存档备查,可留存电子扫描件或电子照片,刻成光盘。
三、评审要求
各院(系)组织参评人员认真学习《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校学〔2008〕19号)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组织评审。评审时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辅导员对所在年级或专业评审工作负责;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对本院(系)评审工作负责。各院(系)材料须经党总支副书记审核签字后上报学生处,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与评审。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政策。各院(系)要召开专题评审会议,认真、扎实推进评审工作;各班级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宣传,确保所有学生知政策、懂政策,并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2.要严格把好审查关、公示关、报送关、发放关,特别是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确保每一个环节不出问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在操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3.树立典型,广泛宣传,发挥榜样育人作用。各院(系)要以本次评审为契机,积极宣传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发掘出的优秀学生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鼓励更多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4.教育受助学生要懂得珍惜,学会感恩,珍惜所获资助,感恩社会。
五、材料报送
请各院(系)于11月24日(星期二)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到学生处。
1.所有初评学生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含电子版)(附件2),并加盖院(系)公章。
2.所有初评学生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含电子版)(附件4),并加盖院(系)公章。
3.《银行卡号登记表》(含电子版)(附件5),并加盖院(系)公章。
4.评审总结材料(包括评审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评审工作的有关建议)(含电子版),并加盖院(系)公章。
附件: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3.《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5.《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领卡)登记表》
武昌首义学院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