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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04-19 发布部门: 招就处
文    号: 院学[2016]5号 文件名称: 院学[2016]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毕业生 就业 专项经费 使用 管理办法 试行 通知 阅读次数:

院学[2016]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6年4月15日

 

武昌首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我校就业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各院(系)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大学校、院(系)两级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服务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一、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组成

为院(系)开展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专款专用,学校安排了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组成。

(一)工作经费

按应届毕业生20元/人的标准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采取“常规下拨”的方式,分配到院(系)包干滚动使用。

(二)奖励经费

1.按应届毕业生30元/人的标准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在院(系)工作学年度考核中,“就业工作”指标全部达标的,按下述方法核算奖励经费

(1)凡应征入伍、考取研究生及专升本、签约“三支一扶”的(含特岗教师、村官),按30元/生的标准核算;

(2)凡出国(境)、创业、考取公务员(含选调生)、考取事业单位、在国家、地方基层项目及在订单培养单位就业的,按28元/生的标准核算;

(3)其它“协议就业”的,按25元/生的标准核算。

2.就业材料的认定及奖励经费的扣除

各院(系)对毕业生上交的就业材料进行核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对各院(系)上交的就业材料进行核查。

核查中,凡因“被就业”、“虚假就业”、“就业材料填写不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电话不通或虚假”等情况而被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湖北省就业指导中心认定为“待就业”的(包括学信网上被学生投诉的),按50元/生的标准从核算的奖励经费中扣除。

二、工作经费的使用

工作经费用于院(系)就业指导讲座、就业宣传、就业市场开拓、就业实习基地建设、举办招聘会、接待用人单位调研和来校考察、毕业生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反馈、差旅费、加班费等,不得挪作他用。此经费由院(系)相关责任人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三、奖励经费的使用

奖励经费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奖励有关的就业工作人员。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奖励经费的核算及扣除办法计算出各院(系)实际奖励经费。院(系)总体就业率在90%-95%之间(含90%)的,学校按各院(系)实际奖励经费的100%下发到各院(系);院(系)总体就业率≥95%的,学校按各院(系)实际奖励经费的120%下发到各院(系)。各院(系)对奖励经费进行二次分配,其中实际奖励经费的70%用于奖励本院(系)相关辅导员,剩下的奖励本院(系)领导和为本院(系)就业工作做出贡献的人。

各院(系)将奖励经费的分配办法及奖励经费发放表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招生就业指导处提交至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四、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总体就业率、协议就业以及考研、出国、应征入伍、公务员(含选调生)、“三支一扶”、国家、地方基层项目就业、专升本、创业的人数以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信息系统(省级库)中公布的数据为准。材料上报及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月底或9月初,具体时间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届时通知。

五、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按财政年度拨付使用,学校财务处纳入非零基预算指标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六、本办法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学〔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