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6-09-12 | 发布部门: | 保卫处 |
| 文 号: | 院保[2016]5号 | 文件名称: | 院保[2016]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深化“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深化 平安单位 创建工作 实施方案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保[2016]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深化“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深化“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6年9月12日
武昌首义学院深化“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全校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方案》和区综治委《全区深化“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学校决定在全校开展“平安单位”创建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保稳定、保平安、保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以完善校园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为抓手,努力开创“平安单位”建设新局面,为学校建设和“十三五”规划良好开局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组织领导
组长:金国杰
副组长:罗凌峰、朱勤超
成员:王洪、李雪、黄日新、赵瑜、陈佃生、黄艾华、杨芳、李平、吴世杰、杨琳、孙惠玲、杨蕴坚、王福革
领导小组负责“平安单位”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指导、落实、检查工作。
三、工作目标
以“平安单位”建设为载体,全面夯实基层工作,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档升级,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感、满意度,以“平安单位”促“平安校园”建设。具体目标如下:
1.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做到“四有四完善”:有责任领导、有处突预案、有安防制度、有群防力量;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体系完善、物防技防设施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完善、隐患整改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完善。
2.校园刑事警情下降,不发生暴恐袭击、不发生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不发生重大治安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有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全校“平安单位”建设考核达标率达到98%。
四、工作措施
(一)将“平安单位”建设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
学校将按照教学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标准进行考评,对有效开展平安建设的单位,学校按照考评标准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安全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实行通报、督办;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发生重大恶性案(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二)积极推进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标准化建设
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平安单位标准化建设,推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体系建设,完善保卫队伍建设,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完善校园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的反恐防暴标准;二是制定完善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标准,推进单位治安保卫管理规范化建设;三是制定完善“平安单位”建设达标标准,细化和完善平安校园建设考核细则。
(三)进一步加强校园反恐维稳基础建设
一是切实履行反恐维稳责任。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健全维稳处突机制,细化工作预案,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群体事件;建立完善情报网信息收集、研判、报送工作机制,各院(系)要建立信息员队伍(每个班一名信息员),及时掌握预警性涉恐、涉稳重大情报信息,提高情报信息应用效能。二是排查整改涉恐涉暴安全隐患,对内部及周边敏感人群要切实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始终确保在掌控之中。
(四)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信息化建设
牢固树立“互联网+”意识,依托校园网格化管理,结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际,以“互联网+内保工作”提升单位立体化防控体系科技含量。一是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相关人员的QQ群和微信群,及时通报相关的案件情况,宣传安全防范知识,以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不稳定因素,有效指导单位治安防控和维稳工作;二是与辖区派出所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信息动态,了解舆情。
(五)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防范专业队伍建设
一是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校卫队队伍。加强校卫队队员的素质培训,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管理规范、师生满意”的专业治安保卫力量;二是打造一支群防群治队伍,以教室管理员和宿舍管理员为重点,主要负责单位巡逻防控、消防检查、防范宣传、维护稳定、信息收集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平安单位”建设既是深化平安校园,提升师生安全感、满意度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一步健全单位反恐维稳机制、推进单位整体治安防控效能的有效载体。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开展“平安单位”建设的重要性及紧迫性,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校园高度稳定。
(二)明确创建标准,严格考核评比。按照全市统一的《“平安单位”创建达标标准》(详见附件),学校将在年度考核时对各教学单位进行考核评比。
(三)落实责任分工,确保长效常态。“平安单位”创建工作是一项长效常态工作,要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定措施,抓落实,确保本单位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四)层层宣传发动,营造创建氛围。各单位要围绕平安单位建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发动宣传,大力宣传开展平安单位建设的重大意义。典型经验,接受建议和监督,努力营造理解、支持、参与、共建的浓厚氛围。
附件:1.“平安单位”创建达标标准
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附件1:
“平安单位”创建达标标准
一、通用标准(80分)
1.治安保卫责任制(10分)。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单位与综合部门签订《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逐级分解责任,落实责任人;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部门,有效组织开展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
2.治安保卫机构(10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省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市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方案》,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治安保卫人员,并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3.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10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省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市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健全率达到100%;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到位;广泛深入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单位职工知晓率达95%。
4.基础防范措施(20分)。各单位落实保卫力量配置到位,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完备有效;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关于治安重点单位、重点防范部位的管理规定,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单位内部视频监控系统,重点部位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单位内部存在的治安隐患要逐一建帐立项,排查率、整改率达到100%;对单位内保人员、技防人员、保安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根据行业系统特点,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优势,组织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5.落实反恐防暴措施(10分)。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针对爆炸、抢劫、枪击、投毒、纵火等各类涉恐案件,分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反恐防暴演练;单位组建“群众性第一应急处置力量”。配备相应装备,并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以“防恐、自救、互救”知识为重点对单位职工开展反恐教育培训。
6.维护单位稳定(10分)。认真落实维稳工作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重点人员管理,各类重点人员管控率达到100%;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和疏导化解力度,及时发现掌控各类不稳定因素并报公安机关,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信访事件;不发生大规模单位员工串联、聚集上访、罢工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不发生大规模进京、赴省、市、区党委政府上访事件。
7.部位内部治安秩序(10)。单位不发生可防性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刑事案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危险物品不丢失、不被盗、不诈响;职工群众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满意和安全感在95%以上。
二、分类标准(20分)
平安党政机关(适用于全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1.加强值班值守和出入人员管理登记。
2.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不发生失泄密案(事)件。
3.加强现金及有价票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有关财务和贵重物品管理规定。
4.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首脑机关、司法系统等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附件2: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