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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09-26 发布部门: 教务处
文    号: 院教〔2016〕60号 文件名称: 院教〔2016〕60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教学事故 认定 处理 办法 通知 阅读次数:

院教〔2016〕60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6年9月26日

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育教学工作,明确教育教学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对学校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各教学环节以及相关的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工作。

第六条  依据教学事故给学校教学活动带来的不良后果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附件1)。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关于事故原因说明或问题认识的书面材料;相关责任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一般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务处核定;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经教务处及事故责任人相关单位联合核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裁定。事故裁定后由相关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填写《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见附件3)。

第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含领导责任)。责任须落实到人,不能以集体代替;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决策人负直接责任。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根据其实际情况,按照教学事故处罚标准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与经济处罚。具体标准见《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处罚标准》(附件2)。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教学事故发生,经调查属实的,对事故责任人可免予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且未造成较大损害和不良影响的教学事故,视事故后果严重性,可降一级处理或在同级范围内从轻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一级处理或在同级范围内从重处理。

1.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事故责任调查的;

3.隐瞒、包庇事故真相,拖延调查处理工作的。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须出具《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件4),其副本送学校人事处,作为学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2014〕7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2.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处罚标准

          3.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

          4.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附件1:

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一、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2.任课教师、主监考人员在课堂、考场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3.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安排。

4.指导教师对学生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论文)把关不严,出现学生抄袭、雷同等严重问题。

5.教师未按规定批阅学生作业。

6.主、监考人员未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主、监考人员考试中无故擅离考场5分钟以内或在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聊天、看报、吸烟、玩手机等)。

7.考试结束后,教师未进行试卷分析,或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并登录学生成绩。

8.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上报教材征订计划,影响正常采购学生用书。

9.因工作人员疏忽,教学场所未及时开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及管理工作中侮辱、体罚、殴打学生。

2.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无故离开课堂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以上。

3.未经学校和院(部)批准,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委托他人代课;或未经学校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停课或更改考试安排,严重干扰教学正常秩序。

4.未经学校和院(部)批准,擅自改变或不执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或教学大纲。未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准备工作或对实践性教学环节随意减少学时、降低要求,严重影响实践教学质量。

5.因实验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课不能按时进行超过5分钟;因教学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或指导教师使用不当,造成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超过5分钟,或造成教学设施设备轻微损坏或人员轻微伤害。

6.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两天以内。

7.违反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擅自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答辩未按学校有关程序规定进行,且情节严重。

8.主、监考人员开考后到达考场,严重影响考试工作正常秩序;监考人员在考试进行中无故擅离考场5分钟以上;工作人员错发试卷或未通知考生考试致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9.主、监考人员不遵守主、监考守则,对学生作弊不予制止或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10.监考人员或主考教师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

11.试卷命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12.教师批阅试卷有明显疏漏和错误,导致错报、漏报学生成绩。

13.教师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或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的课程考核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14.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未按规定时间落实教学任务,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15.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将学生试卷、考试成绩单等教学档案存档或以上教学档案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16.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试卷、原始成绩单等教学档案,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17.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冲突,致使学生空课或空考。

18.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错订或漏订教材,影响学生正常用书。

19.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允许他人占用教学场所,导致正常教学无法进行。

20.水、电及教学设施等在接到报修申请后,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21.管理人员工作失误,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22.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导致实验试剂(药品)丢失,影响正常实验教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3.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或国家法律的言论或淫秽内容,影响极坏。

2.教师无故缺课。

3.利用教学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打击报复学生。

4.因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或对教学设施设备缺乏维护保养或因采购伪劣教学用品或因实验试剂(药品)管理不严导致丢失,造成较大人身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5.考试前泄露试题内容的任何行为。

6.主、监考人员严重违规,纵容或协助学生作弊。

7.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8.出具或发给学生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成绩证明、学习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9.经学校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


附件2:

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处罚标准

类别

处分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元)

一般教学事故

学校通报批评

100-200

严重教学事故

警告直至记过

200-800

重大教学事故

待岗或解聘


附件3:

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

当事人姓名

所在单位

职称或职务

教学事故

具体内容

(举报人或单位填写)

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

单 位

意 见

教学事故认定:

一般教学事故(    )                                  

严重教学事故(    )

重大教学事故(    )

院(部)教学院长/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 见

教务处长签名:

                                         年   月    日

校 领 导

审批意见

校长签名:

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学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当事人所在单位存档;一份归入当事人业务档案。

            2.“教学事故具体内容”栏可简要填写,详情可附页。 


附件4:

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部门:

教学事故当事人:

教学事故内容: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                                    

武昌首义学院教务处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送达当事人单位;一份送人事处;一份教务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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