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6-10-14 | 发布部门: | 教务处 |
| 文 号: | 院教〔2016〕65号 | 文件名称: | 院教〔2016〕6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专业 人才培养计划 管理规定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教〔2016〕6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6年10月14日
武昌首义学院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管理规定
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实施各项教学环节的基本依据。因此,培养计划的制订(修订)、实施及执行过程中的修改和调整必须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为使我校本(专)科培养计划的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及主要内容
(一)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由学校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
(二)本(专)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程序
1.教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和地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及各教学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制订本(专)科培养计划应遵循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报学校审批后,发至各教学单位。
2.各教学单位根据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在分管教学负责人的领导下,结合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特点,制订本(专)科专业培养计划,并提交至本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
3.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单位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专业培养计划按指导性意见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5.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审查,并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培养目标;
2.基本规格要求;
3.主干学科;
4.学制与学位;
5.学时与学分;
6.主要课程;
7.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8.教学计划进程表;
9.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
10.第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
11.辅修专业培养计划;
12.其他说明。
第二条 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
(一)培养计划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二)各教学单位在分管教学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培养计划要求,于每学期初完成本单位各专业下一学期培养计划的执行短计划(简称执行短计划)制定工作,并将执行短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教务处负责协调解决各教学单位在培养计划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三)各教学单位依据执行短计划制定本单位各专业下学期各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书(简称任务书),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教学单位公章后,下发至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
(四)各教学单位接到任务书后,应尽快落实到有关专业(教研室)及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五)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收到任务书后应及时填写教学任务书回执,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至下达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
(六)培养计划中量大面广的基础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七)各教学单位和所有教学人员必须严格按学校有关要求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在执行教学任务中所出现的问题。
(八)对未列入教学进程计划表的“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环节,按各教学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九)对培养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出现漏排、重排、错排课程等情况的责任人和单位,学校将按相关教学事故管理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培养计划的修改和调整
(一)为保证培养计划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已经批准且正在执行的培养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二)凡对已经批准执行的培养计划进行学期调整,增开、减开课程,课程改名,更换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课程性质变更等调整,均属修改培养计划的范畴。
(三)确因学科、专业发展和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的需要,必须对培养计划进行修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凡涉及课程增开、减开、更换课程,课程改名,学时增减,课程性质变更等,各教学单位应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报送修改后的培养计划,该培养计划应符合学校下发的指导性意见要求。
2.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修改后的培养计划进行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学科大类中各专业培养计划的修改,可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授权各学科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审查。
3.凡仅涉及到排课时间变动的课程调整,由各教学单位将调整内容报教务处审查,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凡未按本规定的要求,擅自修改培养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管理规定》(校教〔2007〕5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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