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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10-25 发布部门: 学生处
文    号: 院学〔2016〕25号 文件名称: 院学〔2016〕25号(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初评的通知)
主 题 词: 开展 国家奖学金 初评 通知 阅读次数:

院学〔2016〕25号(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初评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初评的通知》(鄂学助〔2016〕13号)要求,学校将按照《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0〕3号)和《武昌首义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院学〔2016〕24号)的规定进行初评。为做好初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以上学生均应在学籍库中有学籍。

二、评审标准

1.按照《武昌首义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院学〔2016〕24号)中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要求,各院(系)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进行评审;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规定:“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院(系),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3.省教育厅将本科和专科指标分开下达,并要求分开评审,请各院(系)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指标类型进行等额评审。

三、表格填写要求

请严格按照申请表所附“填表说明”填写表格,填表时注意以下事项:

1.学习情况:同一个学生原则上成绩排名和综合排名范围(即分母)应该一致,不同学生但同年级、同专业的成绩排名和综合排名范围(即分母)应该一致。

2.“院系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要对学生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3.公示时间在院(系)范围内不能少于3个工作日,学校还将在校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生申请”到“学校意见”时间落款间隔不少于7个工作日,学生暂不填写,由学校审核后统一填写。

四、按时报送材料

请各院(系)于10月28日(星期五)前报送以下材料:

1.学生填写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3份(正反打印)。

2.《2015-2016学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并加盖院(系)公章(含电子文档)。

3.评审报告一份,并加盖院(系)公章,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

因该项工作时间紧迫,请各院(系)在评审前认真学习国家奖学金有关评审文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评审,特别注意填表要求,按规定时间上报。

附件: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武昌首义学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件:

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院 系

大二及以上

本科学生人数

本科名额

大二及以上

专科学生人数

专科名额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924

1

95

0

机电与自动化学院

1611

2

284

0

城市建设学院

1233

1

254

0

外语系

226

1

0

0

经济管理学院

2723

2

604

1

新闻与法学学院

643

1

0

0

艺术设计学院

874

1

0

0

总  计

8234

9

123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