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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5-10-12 发布部门: 学生处
文    号: 院学[2015]20号 文件名称: 院学[2015]20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大学生 心理危机 干预 实施方案 通知 阅读次数:

院学[2015]20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5年10月12日

武昌首义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最大限度地降低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因心理危机导致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方案(试行)。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人们面临超出自身资源和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心理解体的状态。如遭受突发的灾难、暴力、丧失亲人、人身侵犯等,容易诱发心理危机。心理危机容易导致个人认知、情感和行为等方面的功能失调。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人容易诱发抑郁症等精神疾患,易发生自杀或伤害他人的事件。

第三条 危机干预是指有关机构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应对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心理危机,使其急性症状得到迅速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逐步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增强其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重新适应新的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武昌首义学院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处)、校团委、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设备处、校医院、武汉市武昌医院、各学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常设办公地点在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2.适时制定相关文件,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政策保证;

3.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物质条件;

4.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一旦发生自杀等重大危机事件,应立即启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

5.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第五条 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是学校专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机构。咨询中心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心理健康教育队伍采取专兼职教师结合,专职教师与在校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按湖北省高工委文件要求的 1:3000或1:4000配备。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面对全体师生进行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尤其是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教育;

2.为学生提供日常的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

3.对学生工作干部、教师、班主任及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技能培训;

4.组织有关专家对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对危机干预学生的康复状况进行鉴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建议;

5.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建立心理档案;对普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及时备案,及时地实施有效干预。

第六条 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成立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5—7人组成,其中包括学工部部长(副部长)、校医院的主治医生1人、武汉市武昌医院精神科医生1—2人、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主任等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干预。

第七条 学工部是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并实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相关工作;督促各学院落实有关大学生危机干预的具体措施;支持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工作。

第八条 校党委宣传部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充分利用校报、电台、网络等宣传媒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生命的意义,营造积极向上、关爱生命的氛围;保障新闻媒体对危机事件进行积极、正面的舆论导向。

第九条 教务处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支持并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及教学管理;协调处理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的考务、学籍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校医院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职责:

1.对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

2.日常接诊中发现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干预或转介;及时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领导通报;

3.及时审核、办理因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需要转院治疗的转院手续;

4.对校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防治心理危机及精神疾病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5.协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因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休学或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精神卫生鉴定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保卫处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1.配合各学院对高危学生实施隔离监护,保证高危学生在转介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对当事人及时进行救护、及时勘察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以及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不良刺激;

3.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等;

4.对宿舍管理员进行心理健康、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他们的心理素质、提高对危机学生的敏感性和危机干预的能力。

第十二条  校团委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

1.经常对学生干部和团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

2.指导并支持校学生会、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班团支部在校园内营造热爱生活、关爱生命良好氛围的各种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  总务处、设备处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

1.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尽可能地清除学生宿舍、教室等处存在的安全隐患;

2.对教学楼管理人员进行心理健康、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他们的心理素质、提高对危机学生的敏感性和危机干预的能力;

3.加强对楼层,特别是楼顶的管理,楼栋管理员如果发现有行为异常的学生要及时报告,谨慎处理;

4.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物资保障。

第十四条 学院在大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各学院建立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有心理兼职教师和辅导员等人参加的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小组,领导该院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工作。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干部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实施本学院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具体职责是:

1.预防和监控本学院可能诱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各种事件;

2.收集掌握并及时上报本学院有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

3.对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及时进行有效干预;

4.对本学院教职员工、班主任、班团干部、学生党(团)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他们对大学生心理危机的敏感性和危机干预的能力;

5.利用各种渠道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并积极争取家长支持,以配合学校的危机干预工作。

6.各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五条  各班的班委会和团支部、心理委员、寝室长有责任关心同学的心理健康,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经常性的组织开展以班级、寝室为单位的心理保健活动;心理委员要经常向本学院学生工作干部汇报本班学生的心理状况;若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同学,及时与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大学生心理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取得帮助,并积极地协助校、学院进行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将尽快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

校学工部和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共同制订计划,对心理咨询专、兼职教师、全体学生管理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宣传员分别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心理危机干预的能力。心理咨询教师每人每年应接受1—2次国家级专业培训,保持与专业领域的密切联系;学生管理干部上岗前必须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为他们集中举办1—2次专门培训,保证每人培训时间累计达10学时。

2.报告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尤其是班主任、学生工作干部、校医院医护人员、心理咨询教师和班委会(心理委员)、宿舍心理宣传员、团支部干部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心理危机事件。

3.鉴定制度

大学生因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需要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缓考等需经过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专家组鉴定,再到专家组指定的专业医院接受鉴定,专家组依据鉴定结论为学工部、各学院、部门提供处理意见。

4.备案制度

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应在学工部的积极配合下,形成危机信息备案制度,并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信息管理系统》。下列资料及时报送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1)新生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高危学生名单;

(2)心理咨询教师的咨询与访谈记录;

(3)大学生因心理障碍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等,或重大违纪处分或犯法等详细材料复印件;学生自杀事件后(含已遂和未遂)以及危机处理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录音资料)等;

(4)各学院学生工作干部、班主任和班干部对高危学生实施监控与干预的详细记录《大学生心理危机监控表》。

5.保密制度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及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备案资料要保密,不经领导小组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借阅;各学院报送的材料都要以机密文件形式传送;在专业学习与研讨中要使用案例,须对案主姓名、班级等关键信息做隐蔽处理;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案例,必须征得案主本人的同意。

6.保障制度

学校应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人员、必要的物资保障和经费投入。人员保障包括引进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人员,并逐年增加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达到1:3000的师生比例,以便危机干预时有足够的人员可以调动;物质保障包括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训练室、普查室、监控室、热线电话等必备的工作场地及工作设施,并按危机干预的专业要求科学布置工作场地;为确保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正常运转,学校按照每年人均15元的标准划拨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优先保障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

7.预防教育制度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校和各学院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加强对学生的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心理危机,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心理危机的前兆,对出现危机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团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应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四章 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危机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治疗。

及时发现和确定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实施危机干预的重要环节之一。一般可以把受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和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预警对象。

1.对存在下列表现之一的学生,应予以特别关注:

(1)两周来情绪低落抑郁者,或有强烈的罪恶感或不安全感者;

(2)近期遭遇重大生活事件打击,出现心理、生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亲人突然死亡或罹患绝症、个人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性骚扰、人际冲突、学习成绩下降或失恋等;

(3)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孤僻内向,与周围的人缺乏正常的感情交流,尤其是不能很好的处理与家庭和朋友的关系者;

(4)长期睡眠障碍者,或身体健康欠佳者;

(5)人格、行为及生活方式突然发生改变者;

(6)曾经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或有过离家出走的行为者;

(7)家庭成长环境严重不良者,如家庭破裂,家庭暴力,家庭成员有自杀或患精神疾病史;

(8)存在明显的攻击行为或暴力倾向,而且易受外界刺激,并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者;

(9)因网络成瘾而严重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者;

(10)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或乱图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4)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并伴随有精神障碍(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的临床症状;

(5)最近遭遇家庭变故、意外伤害或性侵犯等重大的生活事件者;

(6)在心理健康普查与访谈后,仍确定为有严重心理障碍者。

第十八条 建立宿舍、班级、各学院、学校四级预警系统。

1.一级预警:宿舍

充分发挥宿舍心理宣传员的带头作用,关心室友,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室友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2.二级预警:班级

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心理委员、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3.三级预警:学院

学院的党政领导、教职工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有异常心理或行为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干部要深入学生之中,全面了解他们的思想与心理状况,有针对性的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并引导他们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强自身的支持系统;若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校领导小组报告,在专家组的指导下对心理危机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

4.四级预警:学校

(1)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负责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普查,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筛选出来的高危学生,要协同各学院主动对他们进行危机预防或干预工作。

(2)心理咨询教师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若发现来访的大学生有严重的心理危机,应及时向校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并详细记载相关信息。

(3)校医院医护人员发现前来求医的学生有严重的心理危机,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并详细记载相关信息。

第五章 干预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领导小组接到危机预警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与评估,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危机干预的策略。

第二十条 建立社会支持系统。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工作干部应该经常关心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与大学生交心谈心,做大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对有心理危机的大学生应及时提供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各学院应与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家长多给大学生一些关爱、支持,并陪伴其度过危机。

第二十一条 建立心理咨询与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对于危机症状表现不突出、危机程度不高的学生,应建议到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接受心理咨询。如有必要,可建议他们到校外医院心理门诊接受诊断和治疗;对危机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同时在校或在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危机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应立即将其送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学校范围内能诱发大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情景等刺激源,领导小组应动员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高危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高危个体遭遇刺激后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和隔离措施。心理咨询教师和医护人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时,不应随意让学生离开,而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或学生所在学院,以便得到有效的监控和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护系统。校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有效的监护:

1.对有心理危机但能坚持一边治疗一边学习的学生,该学院应成立由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及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随时监护其安全;必要时,请其家长来校配合危机干预工作。若回家休养更有利于学生心理康复,则让家长带回家治疗;若家长不愿意接回家,学校则要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由家长来校陪伴、监护该生的学习和生活。

2.对经专家组评估并确认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发现有自杀意念以及出现自伤自残等行为的学生,学院心理健康领导小组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商量处理事宜。在将学生安全移交家长之前,该学院应对学生实行24小时不离人的特别监护。

3.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学校不得在学生宿舍进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所造成的危害,以确保该生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现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干部应立即赶赴现场,与此同时报告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现场,实施紧急援救。在现场紧急救助中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

2.保卫处负责保护、勘察、处理现场,有效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协助公安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生所在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

3.校医院负责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或受到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救治;

4.专家组负责稳定当事人情绪,实施心理救助,并制定心理危机救助方案;

5.学院领导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学校,处理相关事宜;学生工作干部、班主任要及时深入学生之中,安抚目击者,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

6.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专家组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保卫处、学生所在学院及其他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专家组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出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7.保卫处、总务处、校医院为实施紧急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8.宣传部要积极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 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了要向所在学院、校医院、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出具医院的诊断、治疗、康复证明外,还应到校医院和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复查诊断,获得医院的康复证明后,方可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该生所在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干部、室友密切关注其言行,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学院可指定学生工作干部或请心理咨询教师定期与其谈心,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参与监护的人员定期填写一份《大学生心理危机监控信息表》,并向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要根据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及学院心理健康领导小组提供的情况,以定期咨询、随访等形式对处于康复中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八条 对因自杀意念强烈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有家长陪护,学生所在学院要给予特别的关心。如安排班干部、学生党员、或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预防预案,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其危机程度进行评估,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第二十九条 危机事件处理完毕后,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康复干预。通过班级辅导、团体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班主任、学生工作干部等人正确处理危机干预遗留下来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本着教育和预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经常性地对本学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随时掌握监控对象的心理状况。

第三十一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校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主要包括: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案后,无故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有效干预时机的;

3.学院领导小组或有关人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延误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4.校医院及其合作医院在学校相关部门出具了证明的情况下,因经费问题拒绝对学生实施紧急救治的;

5.违反保密原则,随意泄露学生信息,侵犯学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情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应由家长承担。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和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沟通协商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笔录、书信、照片等,待危机事件处理完毕后,将相关资料交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统一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武昌首义学院大学生发展与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试行)》(校发〔2006〕18号)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