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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06-22 发布部门: 总务处
文    号: 院总〔2016〕3号 文件名称: 院总〔2016〕3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爱国卫生工作制度》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爱国卫生 工作制度 通知 阅读次数:

院总〔2016〕3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爱国卫生工作制度》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爱国卫生工作制度》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6年6月22日

武昌首义学院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校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体师生员工参与,以改善校园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师生员工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的校园卫生活动。

第二条 在校区内任何单位和部门的爱国卫生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和发展计划中。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体师生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负责学校爱国卫生工作。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负责学校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1.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规划,组织和协调本校的爱国卫生工作;

3.将各类卫生设施纳入校园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粪便、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4.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和管理;

5.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6.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7.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

8.组织动员全体师生员工参加健康教育、环境清理、除害防病、创建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运动。

第五条 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份为爱卫月,重点解决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卫生问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教育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社会卫生规范:

1.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杂物、垃圾;

2.不破坏绿地、树木;

3.不破坏环卫设施;

4.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5.不携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七条 师生员工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不吃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第八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制度、定期检查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卫生责任制度;室内外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通风、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直接为学生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服务的工作。

第九条 校园道路两侧、操场,食堂周边设立垃圾容器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保洁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条 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防治措施。学校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环境卫生,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场周边保持干净整洁,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经常清除积水、垃圾;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定期检测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保证水质符合饮用水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产生的废弃物集中堆放及清运。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无吸烟单位、无烟草销售活动,禁止在所有校内公共场所吸烟。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校总〔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