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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11-18 发布部门: 学校内网
文    号: 院财[2016]2号 文件名称: 院财[2016]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学杂费 收缴 管理办法 通知 阅读次数:

院财[2016]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6年11月18日

武昌首义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湖北省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2007〕130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44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6〕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学费、住宿费、代收费(以下简称学杂费)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学杂费收缴原则:学校收取学杂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按学年度由学校财务处组织收取,并出具湖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学费专用收据。

第二条学杂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审核备案的项目标准执行,每年将审批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在校园网上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学杂费收缴方式:学生按本人应缴学杂费的标准转存到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上,由学校委托银行集中划转“批量扣款”和网上自助缴费等方式收缴,其缴费票据由学生本人到所在的院(系)或财务处领取。

第四条办理助学贷款程序: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凭大学入学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并将批准的助学贷款协议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确认登记,以此作为延迟缴纳学费的依据。

第五条办理退取学杂费事宜:

老生、新生到校缴纳相关费用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他的杂费(含教材、校园一卡通、军训服装、床上用品等费用)据实结算。

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老生新生,其学费、住宿费等相关缴费一律不予退回。

第六条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公寓床上用品、军训服装、校园一卡通、健康检查、医疗保险等。其中教材费由学校按照不同年级课程安排确定收费标准,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余项目均按湖北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收费管理办法》(校财〔2011〕5号文)和《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校财〔2012〕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