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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11-24 发布部门: 外事处
文    号: 院外〔2016〕4号 文件名称: 院外〔2016〕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任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外国 专家 聘任 管理规定 的通知 阅读次数:

院外〔2016〕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任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任与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6年11月24日

武昌首义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任与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本校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专家聘用效益,适应本校发展的需要,增进双方的了解和友谊,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及《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外专发〔2011〕1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外国文教专家的聘任及来华程序

第一条 聘请专家、外教要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校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学校需要,身体健康。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语言教学经验。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第三条 对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与管理,学校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归口管理,根据教学单位及学校发展需求统筹制定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评估聘请效益等。

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外事处具体负责,聘请该外教的院(系)予以协助;教学管理由聘请院(系)负责,外事处予以协助;外国文教专家来校、离校的迎送工作由外事处和聘请院(系)共同负责。

第五条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由拟聘院(系)提出需求,并与外事处协商确定,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外事处履行聘任的有关手续。

第六条外国文教专家的聘任由外事处负责审核材料(包括学历证明、个人简历、推荐信和健康证明等),征求有关聘请院(系)意见并确定人选。

第七条外事处将有关材料提交湖北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来华签证通知函。

第八条外国文教专家本人携带有效护照、来华工作许可、签证通知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外事人员应提前确认外国文教专家入境时间,安排好外国文教专家入境后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接机、安排住宿并派专人协助外国文教专家购买必需生活用品和熟悉学校及周围环境)。

第九条外国文教专家持职业(Z)签证入境十五日内,外事人员应通过湖北省外国专家局为其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在华居留许可手续。

第十条外国文教专家来华证件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随行家属等)如有变更,外事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于一周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外国专家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外国文教专家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应于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因特殊原因离职,外事工作人员应及时为其注销《外国专家证》。

第十三条外事处负责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满,可根据院(系)需要续聘或解除聘任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外国文教专家任教期间要遵守我国法律和本校有关规定,不得在校内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也不能随便外出参加社会公益广告。

第二章 外国文教专家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外国文教专家到校后,通过召开与校、院(系)有关领导和教师见面会等形式,为外国文教专家明确教学任务、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外国文教专家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严禁在我国传教。外事处配合学校有关教学部门,对教学材料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健康、宗教色彩和反动内容的材料进课堂。

第十七条外国文教专家采用的教材由聘请院(系)与专家共同商定,欢迎外国文教专家推荐提供和协助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试听辅助材料,欢迎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在本校实践和探索。

第十八条外国文教专家所在院(系)应配备一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专家的合作教师,全面协助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外国文教专家所在院(系)领导和相关教研室负责人要定期听课,及时了解学生的反应,经常与外国文教专家交换意见,必要时对其提出具体教学要求,以改善教学效果;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量不应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如聘请院(系)确有特殊困难,经与外国文教专家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后,可适当增加专家工作量,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院(系)承担。

第十九条外国文教专家所在院(系)要注意鼓励和保护专家的工作热情,尽可能多地提供其参加集体教研活动的机会;提倡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朋友。教师与专家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科研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尊重外教,积极配合教学工作,按时完成布置的作业。学生如对外国文教专家在教学中有意见,应通过院(系)或教研室转达,商讨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外国文教专家所在院(系)应充分调动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对有真才实学、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学生反映好的专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其担任学科和课程建设顾问等,报院(系)批准后,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适当的物质奖励,还可以推荐其参加湖北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优秀外国专家评奖活动;教学不良者,给予批评帮助;教学态度不好,不完成教学任务或造成教学事故,经劝说无效者,校方有权予以辞退。聘请院(系)应建立健全外国文教专家的教研档案。对外国文教专家参与编写的教材、讲稿,有价值的讲座、报告的文字和录音资料等,应注意收集、保存,外国文教专家任教期满回国后,有关教研资料应予整理、汇总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外国文教专家在本校每周授课不少于16课时(如超课时,按课时费给予补贴),每周参加英语角活动一次。专家一般不得调课,如需调课,应征得所在院(系)的同意。外国文教专家的作息时间与中方教师一致,教研活动为上班时间。

第二十二条外国文教专家所在院(系)有责任对其进行教学效果的考核。开课前外国文教专家在院(系)合作教师的协助下应完成该学期的课程教学日历;通过学生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效果,并向外国文教专家及时反馈学生意见,达到改进教学的目的;学期末考试命题、考试过程组织、学生成绩的提交按照院(系)既定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应分别呈送教务处和外事处。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可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以及按其国籍和信仰在圣诞节、开斋节等期间的节日。以上休假均为带薪休假。带薪休假期间,外国文教专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外国文教专家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专家请病假,须医生证明。外国文教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照100%发放;超过三十天后,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照70%发放,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外国文教专家请事假须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并报外事处,学校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将扣发两天工资。未经所在院(系)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外国文教专家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学校许可,受聘的外国文教专家不得在校外承担另外的有偿服务,如有违反,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专家本人负责承担。

第三章 外国文教专家生活管理

第二十六条由外事处定期向外国文教专家宣讲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公安局出入境处、省外国专家局沟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外专局规定,学校为外国文教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使其安心教学工作;学校将给外国文教专家提供设施完备的住房:配备空调、电视、电冰箱、洗衣机、宽带上网设施和市内电话。如果专家选择住在校外,学校将适当给予住房补贴。在外国文教专家完成其教学任务合同期满后,其在中国的任何开支都将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在聘请期间的工作待遇根据学历、职称、经历和学科性质而定。享受报销国际往返航空旅费(中国至受聘专家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应聘期不少于一个学年度),行李运输费由外国文教专家本人支付。学校还将在每学期末支付受聘外国文教专家适当的假期旅游补贴。

第二十九条外事工作人员和聘用院(系)随时与外国文教专家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其心理动态,为其排忧解难。

第三十条组织外国文教专家参加省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和学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在丰富其业余生活的同时,开展爱华教育。

第三十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教学过程的正常进行,实行公开活动通报制度,即由各院(系)或学生社团在校内组织外国文教专家参加的各种公开活动(包括校内举办的各种讲座、竞赛和英语沙龙等活动),必须征得外事处同意。根据外国专家管理有关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在华期间不得到聘任单位以外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为外国文教专家介绍其他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外国文教专家,轻者说服教育以观后效,重者坚决予以辞退;触犯有关法律的,交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外国文教专家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十三条 外事处配合校保卫处负责文教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国文教专家在聘期间的活动须在学校领导小组的允许和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住所范围作为防火,防盗,防事故的重点区,加强巡逻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外国文教专家住宿安全。

第三十五条外国文教专家节假日外出参观,旅游,学校尽可能提供方便,慎重安排,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对私自拜访外国文教专家的外来人员,要进行询查登记,并告知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严禁本校教职工,学生与外国文教专家私自兑换外币或向外国文教专家提出私人要求及进行私人交易活动。不得同外国文教专家发生个人作风上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尊重外国文教专家隐私,不得随意打听外国文教专家的私事。

第三十九条加强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任何人不得携带各种文件进入外国文教专家房间或办公室。

第四十条加强伙食卫生监督,保持外国文教专家住所的房间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四十一条凡出现外国文教专家突发事件,按照外国专家逐级报告的原则,按事发单位外事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省部级(含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三个层次进行逐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外国文教专家聘任与管理规定》(校发〔201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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