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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11-25 发布部门: 教务处
文    号: 院教〔2016〕88号 文件名称: 院教〔2016〕88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计划外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计划外 办学 管理办法 通知 阅读次数:

院教〔2016〕88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计划外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计划外办学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6年11月24日

武昌首义学院计划外办学管理办法

为提高学校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规范计划外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指导计划外办学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一)本办法所称计划外办学,是指未列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招计划管理、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的各类办学行为,如各类长、短期培训及接收校外单位实验、实习等。

(二)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必须首先保证普通高校全日制计划内办学需要,不准以任何理由冲击和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条 计划外办学的申请及审核

(一)学校对全校各单位开展的计划外办学管理,实行申报、审批、备案相结合的制度。各单位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申请开展计划外办学。

(二)各办学单位在开班的前两周,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含办学内容(或培训方向)、办学方式、招生人数、学生来源、办学地点、起止时间、收费标准、资源使用及办学负责人等,经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审查后报请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行。

(三)凡与外单位联合的计划外办学,必须签订合同,明确法律和经济责任,教务处在审查办学条件和能力的基础上,确认能达到办学目的,且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时,分别报送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会签后,报校长批准并签订办学合同。办学合同复印件应同时交教务处备案。

(四)各单位举办的计划外办学以办学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各单位自行负责教学管理、发放教师酬金和工作人员劳务费。

第三条 计划外办学的学员管理

(一)办学单位应建立学员自我管理系统,教育学员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如打架、斗殴、盗窃者保卫处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办学单位必须将该学员予以清退。

(二)学员在学校学习或培训期间破坏公物的须照价赔偿。

(三)学员在学校学习或培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学员因主观因素引发的其它费用均由其个人承担。

第四条 计划外办学的教学资源管理

(一)学校分配各单位使用的办公室、教室、会议室、报告厅、实验室、宿舍、教学设备、运动场等公共设施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或用作计划外办学,否则学校将收缴其全部办学所得,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凡涉及上述公共设施及其它学校教育资源用作计划外办学,办学单位事先必须向教务处提交《武昌首义学院计划外办学教育资源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经批准后送相关教育资源的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安排。办学期间,各办学单位要确保相关教育资源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计划外办学的经费管理

计划外办学所有收入一律交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按《武昌首义学院有偿服务收入管理办法》(院财〔2016〕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计划外办学的责任与处罚

(一)办学单位行政一把手为主要负责人,对计划外办学负领导责任,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二)对不经学校批准,擅自办学、办班或违犯国家政策法规乱办学、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政纪处罚和经济处罚。

(三)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及违反学校财经纪律的,应当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学校将责成办学单位妥善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四)计划外办学过程中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办学单位负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计划外办学管理办法(试行)》(校教〔2011〕68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武昌首义学院计划外办学教育资源使用申请表

附件:

武昌首义学院计划外办学教育资源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学内容

资源名称

所在地点

使用对象

使用时间

人数

使用要求

申请事由及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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