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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12-06 发布部门: 保卫处
文    号: 院保[2016]7号 文件名称: 院保[2016]7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交通秩序 管理规定 通知 阅读次数:

院保[2016]7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6年12月6日

 

武昌首义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交通安全,优化育人环境,创造平安和谐校园,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范围包括校园的主干道、教学区、学生公寓、食堂等场所供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的公共道路及场地。

第三条 凡出行和进出校门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各类车辆、行人及从事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校内各类机动车辆一律实行办证管理,校内车辆(含教职工私家车)由保卫处办理蓝色《车辆出入证》,校外供应商等车辆为黄色《车辆出入证》。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服从保卫处校卫队执勤人员的指挥,出租车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校园。进出校门的载物车辆(含校内施工单位及商业经营网点货车)须持有本校的《车辆出入证》或单位证明方可放行。对无证车辆,保卫处执勤人员有权询查。拒绝接受询查或采用不理智行为而造成交通堵塞等其它后果,由司机承担责任。

第六条 各类车辆进入校园后应自觉按校内交通标识行驶,严禁在校区内鸣笛、超速,上下班或重大活动人流高峰期应谨慎慢行。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规定地点停车时,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未经允许不得占用道路停放车辆或堆物作业。社会车辆无特殊理由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如确有需要,须经保卫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指定位置停放。教职工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内,办理相关手续的社会车辆停放在西区停车场内。

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

第八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靠右侧行驶,须保持其刹车和喇叭等性能完好无碍,其车辆停放在停车棚内,要服从校卫队员或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检查,若发现可疑情况,且无正当理由,当事人及其车辆应接受保卫处质询或审查。

第九条 学生上、下课人流量高峰时段,中区岗亭路口至18号教学楼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通行,时间为:07∶50-08∶25、10∶00-10∶20、11∶55-12∶15、13∶40-13∶55、15∶35-15∶45、17∶25-17∶35(如有学校重大活动另行通知)。

第十条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授权,凡在校园内通行的机动车辆,若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

1.时速超过15公里;

2.鸣高音喇叭;

3.未经允许进入教学区、学生公寓;

4.各类机动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5.各类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

6.未经允许私自搬移或辗坏路障的;

7.损坏校园花木、草坪等园林绿化或其它公物的;

8.无《车辆出入证》或单位证明,不服从值勤人员管理,造成交通堵塞的;

9.其它违反此管理规定,态度恶劣、有碍交通行为的。

校园交通秩序归口保卫处管理,保卫处依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可作出罚款和赔偿裁决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授权,凡在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卫处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调解处理,不服从调解的,由当事车主报警,交由交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人人都有保护好现场的责任,并应及时报告保卫处。保卫处接报后应迅速进行现场勘查并妥善处置,当事车主及相关单位须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如发生较大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南湖派出所和“122”处理,对于当事人愿意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保卫处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保卫处经认定违反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者,在罚款无异的情况下可当场处罚,并将罚金一律上交财务处。

第十四条 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摩托车管理规定,禁止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五条 无牌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一律禁止在校园内行驶,一经发现,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暂扣车辆交由交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校保〔2011〕4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院保[2016]7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