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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12-26 发布部门: 组织部
文    号: 院党〔2016〕22号 文件名称: 院党〔2016〕2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武昌首义学院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及其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推荐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发展党员 工作细则 基层党组织 产生 办法 学生 入党积极分子 党校培训 推荐办法 通知 阅读次数:

院党〔2016〕2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武昌首义学院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及其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推荐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校党委审议通过的《武昌首义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武昌首义学院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及其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推荐办法》予以印发。望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武昌首义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全面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政治要求高、原则性强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每年年初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和布置发展工作。年度发展工作计划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员发展数量每年由学校党委依据上级党组织分配学校的名额予以分配。要重点培养和吸收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先进分子入党。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一个成功一个,反对关门主义,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教育,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书面提出申请。各党支部对有入党愿望的人要及时鼓励,并指导他们写好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后,党支部应当在一个月内(放假时间除外)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党支部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后,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再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有以下情况或问题的,不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1.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

2.思想品德较差,入党动机不纯的;

3.近期(一年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4.工作和学习态度不端正,教职工工作业绩较差、学生学习成绩有两门(含)以上功课不及格的;

5.其他不适合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的。

第九条 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在本党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重新研究决定。无异议的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2.收集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信息档案,并将其有关信息报校党委组织部录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信息库”登记备案。

3.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按要求做好培养过程记录。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考察

第十条 党支部要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作为党员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重点做好以下培养工作:

1.适当组织和安排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

2.鼓励和指导参加一定的社会工作;

3.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提出自学要求,并检查学习落实情况;

4.指导和督促撰写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和有关政治理论学习体会;

5.联系人要经常保持与培养对象的联系,不定期地与其谈心和交流,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指导。

6.适时选送到学校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参加学习。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与入党积极分子保持经常联系,注重关注其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表现等情况,及时帮助和指导其成长进步,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交给入党积极分子一定的

学习和工作任务;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督促检查入党积极分子定期撰写思想汇报或学习体会及个人自传;

4.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学习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分析,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5.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6.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以培训班的形式进行集中培训,一般每学期举办一期,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可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择优逐批选送参加学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相对固定教材,集中辅导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党校培训不足24学时的,由各基层党组织补足),主要是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诸如: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参加每次辅导学习,经考核合格的,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尽量给他们加担子,让他们在各种活动中挑大梁、唱主角,锻炼他们为集体、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培养他们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精神,教育他们按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时时处处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四条 进校前在原中学或社会单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的,只要手续和材料齐全、且本人进校后表现确实突出,可继续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且连续计算培养考察时间。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由培养联系人或所在党支部的党员提出建议列为党员发展对象。在此基础上,听取团组织对建议列为党员发展对象的推荐意见;团组织同意推荐的,组织党内外群众进行测评;评议结果在较好以上的,填写《党员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推荐表》和《党内(外)党员群众评议表》。党支部应依据党员发展计划,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是否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党支部列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党总支应组织对个人和家庭主要成员进行政审,核实思想、工作、学习成绩和有关培养推荐情况,符合要求的,召开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同意,并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党委审查,有异议的,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在报党委审查前,应在本党总支(或党支部)范围内实行公示。教职工发展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公示,学生发展对象由党总支(或党支部)公示,公示的形式可以是校园网、张榜公布、大会(班会)或微信群(QQ群)告知,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五个工作日。如果群众要对被公示人举报或反映问题的,可以向公示的党总支或党支部举报和反映,也可直接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举报和反映,凡受理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必须向举报和反映问题的有关人员反馈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并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的政治信仰,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等。政治审查的形式可以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函调、外调等。政治审查要形成相关材料并收集存档。函调政审形成的材料必须是相关人员所在的党的组织提供,不得由行政或法人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 校党委对党员发展对象的审查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牵头,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人事处等参加联合审查。党委组织部重点审查党员发展对象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学生工作部、团委重点审查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基层团组织的推优情况;教务处重点审查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表现情况;人事处重点审查教工的工作表现情况。审查同意的,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1.受学校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一年,记过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不满两年的;

2.学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或不通过科目的;

3.培养时间(以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的时间为准)不满一年的;

4.35岁以下青年未经团组织推优的;

5.未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其中学生必须是在我校参加党校培训结业)或党校结业证书取得时间超过4年的;

6.政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7.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查清楚或意见较大的。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党支部指定的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约请本支部的其他正式党员。由党支部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及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所有党员均应参加,如果到会正式党员不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数的一半,或者申请人及介绍人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必须认真审阅《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审议意见。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1.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及应该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情况及意见;

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5.申请人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及其表决结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2)投票表决。党支部要把握好以下环节:一是印制好无记名表决票(表决票上分“赞成”、“不赞成”、“弃权”3栏);二是按照有关规定推荐监票人、唱票人、记票人建议名单;三是清点人数,发放表决票,主持人就填写表决票作情况说明;四是投票表决;五是清点票数,现场记票汇总,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3)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4)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临时党支部无权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七条 党委要指派组织员对党员发展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及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组织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从具有党务工作经验和较好党的理论知识水平的党员中选定。学校党委组织部不定期组织组织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统筹安排谈话任务。

第二十八条 经上述程序后拟发展的预备党员,必须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逐个讨论、表决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条 每年三月底截止在应届毕业生中发展党员。每年的六、七、八月份不在次年要毕业的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拟发展预备党员,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各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和党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要求他们参加党内活动,并从召开支部大会的那个月起收缴党费。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举行。

第三十四条 各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研究和分析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教育和考察的主要情况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必须参加一次由学校党校组织举办的预备党员学习班,凡无故不参加学习或学习达不到要求的预备党员,原则上不得在学校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要主动向所在的党支部书面提出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一是写明自己的情况,并提出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请求;二是汇报在预备期的表现;三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提出转正申请后,所在的党支部应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大会同样要进行表决(具体做法与预备党员的接收相同)。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有下列情形的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延长预备期半年,记过处分的延长预备期一年,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学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或不通过课程的,延长预备期半年至一年。

3.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按期转正的。

被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在延长期间继续接受教育和考察,认真反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改正缺点和错误。延长期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明显好转,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无明显好转,或者出现了其他不符合党员条件问题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学生党员毕业或教工党员离校,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和所有入党材料交校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材料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集整理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年末要向校党委汇报全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每年年末向校党委书面汇报党员发展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拟发展党员计划。校党委于每年初专题研究一次本年度的党员发展工作,审批全年党员发展计划。党员发展计划经党委审批同意后,不能随意更改或添加。

第四十二条 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每次接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后,都要及时将他们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单位(班级)、民族、出生年月、入校时间、写入党申请书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入党时间、转正时间等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和各党总支要重视对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党员发展工作的培训与教育,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党员发展工作质量。

第四十四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和培养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装档交接实行追责制。党务工作人员一定要确保材料完整齐全,清楚有序,装档和交接一定要办理签名登记手续,谁签字谁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中央或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的,按中央或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校党〔2005〕20号)同时废止。


武昌首义学院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及其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指隶属于学校党委领导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和各党总支部所属的基层党支部。

第三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基层党组织把每个党员组织到党的组织中来,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师生员工中去;把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发动师生员工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四条 依据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和党员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教育和管理党员的原则,设置或撤销基层党组织。党总支部和直属党支部的设置或撤销由校党委决定,党总支部所属党支部的设置或撤销由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可以单独成立党支部。为便于支部进行工作和活动,一般一个党支部的党员数应在30人以下。

第六条 党总支部、有7人以上党员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如需延长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群工委员、安全保卫委员等职。可以一人兼多职。

第八条 党员人数不够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可设一名书记,或一名书记和一名副书记。

第九条 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的负责人。党总支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名下属党支部的负责人,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章 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的设置

第十条 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按照学校机关或二级单位整建制划分设置,原则上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设党总支部,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设直属党支部。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的党员人数较少的,可以与工作相近的单位或部门联合成立一个党总支部或直属党支部。

第三章 基层党支部的设置

第十二条 基层党支部分为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均隶属于一个党总支部。由教职员工党员组成的党支部为教工党支部,由学生党员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党支部为学生党支部。

第十三条 教工党支部按照党总支部分管的部门或单位(如:部、处、室、委、系、科、中心、队、班、组等)设置。一个部门或单位的党员人数较少的,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组成一个党支部。

第十四条 学生党支部原则上按年级建立。同一年级的学生党员较少的,可与本学院相近的年级合建党支部;同一年级的学生党员较多的,按班级建立,可以一个班建立一个党支部,也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级合建一个党支部。

第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部可根据学生党员发展增加情况,每学年对学生党支部进行一次调整,也可结合调整对其支部委员会进行换届。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应及时设立党支部,新设的党支部主要由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学生毕业离校后,原学生党支部撤销,不离校的党员(辅导员、班主任)由学院党总支部调整到其他党支部。

第十七条 学生党支部的书记原则上应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副书记和其它支部委员尽可能由学生党员担任。

第五章 党总支部、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程序:

1.拟选举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党支部依据其党员人数确定需要选举的委员会人数,并以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确定该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额。

2.指定负责组织选举工作的有关人员。

3.公布候选人的条件及名额,组织党员进行讨论和酝酿,并推荐候选人名单;

4.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考察和综合平衡,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的初步人选,整理其简介情况,再征求党员意见;

5.根据党员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6.将拟换届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数、候选人数、候选人建议名单和组织选举工作等情况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即: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报请校党委审核同意,基层党支部报请党总支部审核同意。

7.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审核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新的委员会当即召开第一次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通过酝酿产生书记和副书记的候选人(不需要差额),然后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产生书记和副书记。新的书记和副书记依据工作需要,在听取各委员意见基础上,明确各委员的分工。最后将选举结果和委员会的分工情况报请校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选举大会的组织程序:

1.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选举办法(举手通过)。

3.推荐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举手通过)。

4.宣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基本情况。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并进行唱票,计票。

8.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9.当选的委员代表表态。

10.上级领导讲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相符的,按中央及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生党支部的建立及其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试行)》(校党〔2005〕21号)同时废止。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推荐办法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学生党员质量,进一步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的推荐工作,根据《武昌首义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推荐原则

1.坚持班级团组织推荐和党支部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党组织把关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学校统筹计划和学院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二、推荐条件

1.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报校党委组织部登记为准)进行培养,培养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

2.积极要求进步,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思想素质好。

3.有一定的党章和党的理论基础知识。

4.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关心集体,尊重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刻苦努力学习,学习成绩无不及格和不通过(含缓考)课程。

三、推荐程序

1.学生党支部按照校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总支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各团支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党支部依据各团支部的推荐意见,按照条件,认真审核,提出初步人选,报学院党总支。

2.学院党总支认真研究和审核推荐人选,确定参加党校培训的名单。

3.学院党总支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公示期满,党员群众没有异议的,由学院党总支报校党委组织部注册登记并发放《听课证》,参加培训。

公示期间,有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报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视情况协调有关党团组织进行调查了解,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是否参加培训。一时难以调查了解清楚的,暂缓参加培训。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符合推荐条件,经团支部推荐,党支部同意,校团委和(或)学院党总支审核,有下列情况的可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不占计划名额参加培训。

1.获得学校以上(含学校)各类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获奖项目的主要参与人。

2.在校学生会、校团委、校各社团组织担任主要干部或工作骨干,积极组织参与各项活动,工作表现突出,校团委直接推荐的。

3.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

1.上学期至推荐时,有无故旷课、不住校、不参加班会、不参加团日活动、不参加其他集体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记录的。

2.被学校行政或团组织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的,一年内不推荐。

3.违反校纪校规,正在查处的。

4.宣传、散布反动理论、封建迷信或伪科学的。

5.参加影响社会稳定的示威游行或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

6.参加上一期党校培训无正当理由不能结业的,本期不推荐。

(三)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共青团校团委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党委组织部、共青团校团委制订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推荐办法》(校党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计划外名额申请表


附件: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计划外名额申请表

姓 名

专业班级

培养时间

学习成绩

□所学课程全部及格

申请理由

□1.个人获得学校以上表彰、奖励(附复印件)。

□2.单位或项目获学校以上奖励,个人是主要负责人或参与人(附相关资料复印件)。

□3.现任校学生会、校团委、校各社团组织的主要干部或工作骨干(附相关资料复印件)。

□4.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附复印件)。

□5.其他(附相关资料复印件)

所在班的团支部推荐意见

党支部推荐

意见

校团委意见

(第3申请理由填写)

党总支审核

意见

组织部审批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