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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12-30 发布部门: 人事处
文    号: 院人[2016]30号 文件名称: 院人[2016]30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教职工 考勤 管理办法 通知 阅读次数:

院人[2016]30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61230

 

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后勤各单位或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出勤及基本要求

第三条  除教学单位的教师外,学校其他各类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度,作息时间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制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贻误工作,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教职工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均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教职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及完成本职工作,除工作需要(包括学校或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或需要统一完成的紧急任务),不鼓励工作时间外加班。确需加班的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教职工加班后原则上安排调休,调休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也可将加班时间冲抵本人当月事假;在法定节日加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专任教师按规定享受寒暑假,其他教职工寒暑假期间实行轮休,轮休时间由学校办公室确定并公布。寒暑假期间因工作原因需要上班,教职工应服从安排,其工作时间(除法定节日、公休日)不属加班范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第六条 教职工因公外出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迟到(早退)或事假处理。

第七条 迟到、早退

迟于规定的上班时间15分钟及以上到校(或到岗)为迟到(乘坐学校班车的除外),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及以上离校(或离岗)为早退。单次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的按事假一天处理,未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当月迟到(早退)每次扣50元。迟到(早退)达10次扣学年度绩效奖的50%,超过20次扣学年度绩效奖的100%。一学年内迟到(早退)达10次及以上,学年度考核等级不能为“优”。

第八条 旷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或擅离职守;

2.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到岗;

3.因公外出、进修或出国留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4.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岗;

5.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学校或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课;

6.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

7.出具虚假、伪造的请假证明材料的。

旷工半天扣2天工资、津贴和补贴,旷工1天扣5天工资、津贴和补贴,旷工2天扣全月工资、津贴和补贴。一学年内累计旷工2天以内扣学年度绩效奖的20%,旷工2天扣学年度绩效奖的50%,旷工3天扣学年度绩效奖的100%。连续旷工3天或一学年(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5天,学校予以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 病假

第九条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离岗治疗或休养,须凭医院病休证明(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住院记录、病休证明等)申请病假。学校对教职工病休证明拥有复核权,如存在合理怀疑可要求教职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病假时间依照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按教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学校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学校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

以上

5年以下

5-10

10-15

15-20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最多为3个月,以下依此类推);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教职工病休期间遇公休、假日、法定节日或寒暑假的,应包含在内一并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教职工病休时间超出规定的医疗期,超出时间原则上按事假处理,教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事假请假手续,未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的医疗期超出本人聘用合同期限,其合同聘期顺延至医疗期结束时终止。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病休工资:

1.当月病休3天以内(含3天)工资、津贴和补贴照发;

2.当月病休超过3天的,其超过天数工资照常发放,津贴和补贴按以下方式发放:住院治疗和患重大疾病(以武汉市医保规定为准,简称重疾,下同)人员按60%比例核发津贴和补贴,其他病休人员不享受津贴和补贴。

3.病休超过1个月,其超出天数按以下方式计算发放工资:

住院治疗和重疾人员工资=(日工资标准×病休工资计算系数+日津贴和补贴标准×30%)×病休天数

一般病休人员工资=日工资标准×病休工资计算系数×病休天数

教职工病休工资计算系数根据其在学校工作年限确定如下:

学校工作年限

病休工资计算系数      住院治疗或重疾人员

病休工资计算系数

(一般病休人员)         

2年以下

60%

50%

2年不满4

70%

60%

4年不满6

80%

70%

6年不满8

90%

80%

8年及以上

100%

90%

4.病休超过6个月,其超出天数按以下方式计算发放病休工资:

工资=日工资标准×病休工资计算系数×病休天数

教职工病休工资计算系数根据其在学校工作年限确定如下:

学校工作年限

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1年以下

40%

1年不满3

50%

3年及以上

60%

5.教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病休工资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三条 间隔不超过2天的病假应连续计算。跨月份的连续病假,只能在第1个月享受免扣工资、津贴和补贴的待遇。

第十四条 学年内累计病休达3个月者扣年度绩效奖的50%3个月以上的每超过一个月加扣10%,且学年度考核等级不能为优。

第十五条 连续病休达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病休5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病愈上班时,应出具市级医疗机构的病愈证明。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连续病休三个月,上班后不满一个月复请病假者,应将上班前后的病休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事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事假应提前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允许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调休不属事假。

第十九条 当月事假在1天内(不含迟到、早退折算的事假天数),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超过1天的事假按天扣除本人工资、津贴和补贴。一学年内累计事假超过20天,扣年度绩效奖的20%超过3050%超过60扣除100%

第二十条 跨月份的连续事假,只能在第1个月享受免扣工资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一学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0天,学年度考核等级不能为“优”。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内连续事假达10天及以上或累计事假达15天者不予聘用。

第五章 婚假、丧假

第二十三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教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教职工请婚假须出示结婚双方结婚登记证明,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婚假视同出勤。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料理丧事,丧假时间为3天,若需赴外地处理丧事,可酌情给予2-3天路程假。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经批准的丧假及路程假视同出勤。

第六章 生育节育假及女职工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合法生育的女教职工可按湖北省或武汉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其配偶可享受规定的护理假;女教职工流产可按规定享受流产产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

产假(或护理假)结束,教职工应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协助学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或护理)津贴结算事宜。教职工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致使学校无法办理生育(或护理假)津贴结算事宜,学校有权扣回其产假(或护理假)期间已享受的津贴和补贴。

第二十六条 怀孕女教职工产前检查应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如因检查需要必须安排在工作时间内,应提交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其产前检查时间可计入工作时间。

第二十七条 女教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按规定享受哺乳期有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手术、病休证明等材料,享受规定的节育休假,节育休假时间视同出勤。 

第二十九条 符合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教职工怀孕前期需保胎病休,或产假期满因本人身体原因仍需休养的,可凭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申请病休,其产后病休时间与保胎病休时间应合并计算,病休待遇按第三章病假规定处理。不符合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事假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工伤假

第三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其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请销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请婚假、公假和事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各类请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一个月以上的事假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教学、学生管理、教辅等类别人员请假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或报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各类请假须由本人填写《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请(销、续)假审批表》(简称《请假审批表》,下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为便于安排工作,1周以内的请假应提前2天提出,1周以上的请假提前5天提出,1个月以上的请假提前10天提出。如遇突发情况,应先向单位主要负责人电话报告并在三天内补齐请假手续。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在假期结束前2天内办理续假手续,按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续假。如遇急病或特殊事由,无法按规定续假的,应在假期结束前以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临时续假手续,临时续假时间不能超过一周,期满后一天内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特殊事由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材料。自行超假或续假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各类假期结束均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并将考勤制度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单位要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各单位的考勤责任人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考勤员每月按教职工(含教师)实际出勤情况填写《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出勤汇总表》(简称《出勤汇总表》,下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2日前交人事处;教职工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后,考勤员应在三天内将《请假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对迟报《出勤汇总表》和《请假审批表》的单位,将暂缓发放该单位考勤责任人绩效工资,至补齐材料方给予补发。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对待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加强劳动纪律的宣传和教育,督促教职工严格遵守。考勤员要如实进行考勤登记或请销假审核,对无理由不到岗、超假或旷工等非正常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人事处,同时应调查核实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和越权审批。如发现有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即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所涉人员学年度考核等级不能为“优”。

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出勤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或抽查,检查(抽查)结果在全校公布,对不认真执行考勤制度、纪律松散的单位,或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文所指工资、补贴的释义

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以及年薪制工资

津贴:包括岗位津贴、骨干教师及培养对象津贴、优秀教师加薪

补贴:包括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其他各项补贴等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校人〔200634号)和《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教职工申报加班暂行规定》(校人〔200302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全文下载:院人[2016]30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