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7-02-21 | 发布部门: | 人事处 |
| 文 号: | 院人〔2017〕5号 | 文件名称: | 院人〔2017〕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专任教师享受奖励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专任教师 享受 奖励 津贴 管理办法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人〔2017〕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专任教师享受奖励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专任教师享受奖励津贴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7年2月21日
武昌首义学院专任教师享受奖励津贴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理事会精神,我校于2007年9月对专任教师薪酬发放办法进行了改革,并在专任教师原工资总额基础上增加15%用于提高教师待遇,其中10%左右用于教师普调工资,5%左右用于设立专任教师奖励津贴。自2007年9月起推选优秀专任教师享受奖励津贴的工作一直固定并延续至今。现就有关专任教师享受奖励津贴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推选范围和条件
推选范围为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不含教学单位领导(正副院长、主任和院长助理)。
专任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才有资格参加推选:
1.进校以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敬业精神强;
2.历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有考核等级为“优”者优先;
3.历年无严重及以上教学事故,近三年未发生任何教学事故;
4.近三年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每年均在85分以上。
二、推选比例
各单位按专任教师总数30%的比例从本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中评选及推荐。本单位专任教师总人数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开展当次推选活动的上一个学期末。
三、专任教师享受奖励津贴的周期及标准
自被批准享受专任教师奖励津贴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三个学年度。
专任教师奖励津贴按月在工资中发放,标准为200元/月·人。
每一学年度专任教师奖励津贴总额应控制在上一年度专任教师工资总额的5%之内。
四、推选程序
1.各教学单位成立推选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部)负责人、院务会成员及教师代表组成;
2.在教师中公开评选;
3.推选工作小组考虑参选人员综合情况,按比例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三个工作日;
4.各单位将推选人员名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送人事处;
5.人事处审核后将入选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6.经校长批准,确定人员名单。
五、取消奖励津贴享受资格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后取消享受津贴的资格:
1.学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2.违反教育部和湖北省高校教师师德规范有关规定的;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次及以上,或一学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或有效期内累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
4.违反校纪校规或工作失误,受到学校行政或党纪处分的;
5.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缺乏敬业精神和责任感;
6.有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行,或散布不正确舆论的;
7.所承担课程的综合测评分低于85分;
8.不尊重领导,不团结同事,干扰他人和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9.旷工1天及以上,或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达15天及以上,或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达1个半月及以上;
10.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部)或本部门组织的会议、政治或业务学习或其他集体活动。
六、其他
1.因岗位变动,不再担任专任教师工作的,自变动工作岗位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津贴。
2.待岗期间停止发放奖励津贴。
3.专任教师因违纪违规而取消当次享受津贴资格的,同时取消其下一次津贴申报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已享受专任教师奖励津贴的管理办法(暂行)》(校人〔200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