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7-02-21 | 发布部门: | 人事处 |
| 文 号: | 院人〔2017〕7号 | 文件名称: | 院人〔2017〕7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主讲教师资格条例》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主讲教师 资格 条例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人〔2017〕7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主讲教师资格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主讲教师资格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7年2月21日
武昌首义学院主讲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学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武昌首义学院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同时应符合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第三条 未取得武昌首义学院主讲教师资格,不能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四条武昌首义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章 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 主讲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六条 新入职的青年教师或调入本校前不是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并按规定程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三章 主讲教师认定
第七条 主讲教师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武昌首义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并向人事处提交硕士(博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考核
1.德、能考核。思想政治考核由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教学水平能力考核通过说课进行,由教学单位组织。考核后须填写《主讲教师考核表》报人事处;
2.教案审查。申请人至少写出拟主讲课程1/2以上的教案(讲稿),要求教案设计合理、逻辑严密、层次分明、概念清楚、方法得当,文字准确、简洁、清晰。教案交所在部门审查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学校成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教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主讲教师的认定和重新认定工作于每年六月份进行。
第四章 主讲教师职责
第九条 主讲教师职责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
(二)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三)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
(四)严格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学生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五)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一)违背教育部和湖北省高校教师师德规范有关规定的;
(二)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三)学年度考核或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第十二条 在主讲教师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群众反映强烈、给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有关条例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主讲教师资格条例(暂行》(校人〔200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