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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12-27 发布部门: 宣传部
文    号: 院党宣〔2016〕4号 文件名称: 院党宣〔2016〕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校园宣传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宣传舆论 阵地 建设 管理办法 通知 阅读次数:

院党宣〔2016〕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校园宣传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校园宣传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


武昌首义学院校园宣传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宣传舆论阵地统一管理,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内宣传舆论阵地主要包括:宣传栏、宣传板、宣传展版、标语、公告栏、报栏及文化艺术橱窗、广告、展览、展示、影视放映、内部出版物、礼堂、文化广场、校报、广播台、校园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三条 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宣传舆论阵地的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校内宣传舆论阵地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校内所有宣传舆论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禁止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校纪校规的言行提供阵地。

第二章  宣传栏

第六条 校内宣传栏统一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设立和分配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和使用。

第七条 校内宣传栏的使用对象主要是校党委宣传部,其他单位或部门需要使用或临时使用,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分配使用的宣传栏,其宣传内容主要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有关上级和学校的重要决议决定,使用单位的重要新闻、工作动态、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制度和规定等。

第九条 经批准分配使用的宣传栏,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更换内容,保持卫生整洁。禁止张贴非法宣传品,禁止张贴广告、招贴、通知、启事、海报等,禁止将宣传内容张贴在宣传栏玻璃上。

第十条 校党委宣传部要加强宣传栏使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宣传栏利用率和宣传效果。对长期不进行内容更新或不使用的,可另行分配使用。

第三章  宣传板、宣传展版

第十一条 宣传板、宣传展版是指为服务学校中心工作而设立的临时性活动宣传设施,具体由各单位或部门负责管理,未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和使用。

第十二条 需要布设宣传板、宣传展版的,须报校团委备案,并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整齐摆放,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严禁乱摆乱放和乱丢乱扔。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宣传板、宣传展版,内容要积极健康,设计要美观大方,乱写乱画或格调低下的应予及时撤除。

第四章  标语

第十四条 校内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包括各类纸质标语、布质标语、气球标语、彩虹门标语等)统一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因学术活动、重要主题活动等确需悬挂、张贴的,须请示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宣传标语应在指定位置和指定时间内悬挂、张贴,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收回,禁止乱挂乱扯乱张贴,违者予以撤除。

第五章  公告栏

第十六条 校内公告栏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设立,校容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保洁维护。

第十七条 校内各类通知、通告、公示、启事应在学校公告栏内张贴,禁止在公告栏以外的墙壁、树木、电线杆等地方张贴,违者由保卫部门责令清除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报栏及文化艺术橱窗

第十八条 校内报栏及文化艺术橱窗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设立和管理。

第十九条 报栏及文化艺术橱窗主要张贴中央和省级重要报纸。视其情况,兼及文化艺术活动布展。禁止在其内外张贴广告、招贴等非宣传品。

第七章  广告

第二十条 严禁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招贴等广告宣传品以及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需张贴广告、招贴等广告宣传品的,必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并在指定的公告栏内张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张贴和散发。

第八章  展览、展示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举办展览、展示活动,应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举办。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举办的展览展示活动,应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举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展,禁止违规办展。

第九章  影视放映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电影放映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二十五条 校内有关单位或部门需进行专场教育教学电影放映活动的,应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放映。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录像放映活动,属于教学计划内的课堂录像放映活动除外。利用校园网、电子阅览室和电视、投影等设施设备进行影视放映活动的,须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查批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章  内部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内部出版物的主管部门,校内各单位或部门需出版内部报刊的,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注册,未经批准注册不得出版。本规定实施前已出版的,应及时补办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内出版物属于教学单位刊物的,实行所在教学单位党总支书记负责制;属于协会、学会、社团刊物的,实行协会、学会、社团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制。每期出版清样应及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章  模拟法庭、体育馆等文化活动中心

第二十九条 模拟法庭、体育馆、11栋106教室等文化活动中心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凡校内外单位和部门需要使用的,应提前办理登记使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经批准使用学校文化活动中心的,使用单位应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协助做好消防、治安安全和现场卫生保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外单位使用学校文化活动中心的应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重大活动应报请校党委或校行政研究批准。

第十二章  校园文化广场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负责校园文化广场活动的统一审批管理,需利用校园广场举办文化活动的,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举办的校园文化广场活动,应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举办,活动内容要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弘扬时代主旋律,禁止举办低级趣味和不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举办的校园文化广场活动,主办单位领导须亲临现场指挥,加强与学校保卫部门的配合联系,注意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治安和消防安全。

第十三章  校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校报为《武昌首义学院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合法报刊,是学校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

第三十六条 《武昌首义学院报》隶属于校党委直接领导,实行总编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校报编辑部负责《武昌首义学院报》的宣传政策指导,每期校报应及时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章  记者团、视频影像社、新媒体中心

第三十八条 记者团、视频影像社、新媒体中心隶属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领导,并负责对其教育和管理,及相关文字稿件和图片、影像等的审核把关。

第三十九条 记者团、视频影像社、新媒体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校报、校园网、官方微博、学校微信公众号采写稿件和提供图片、影像等,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校党委、校行政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反映报道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工作及校园动态,营造健康向上的宣传舆论氛围,传播正能量。

第十五章记者站

第四十条  凡校外媒体机构在校内设立记者站,须在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教学单位记者站,由各教学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记者站记者对外发表新闻宣传稿件,须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把关。

第十六章  校园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广播台

第四十三条 校园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校广播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循新闻规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正面报道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新闻报道质量。

第四十四条 校园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校广播台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校党委、校行政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反映报道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工作及校园动态,营造健康向上的宣传舆论氛围。

第四十五条 校园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校广播台由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直接领导。

第十七章  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

第四十六条  凡以学校名义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须报领导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各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举办的,由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学生各类社团举办类似活动,由校团委审批。

第四十七条 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前,审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审查所涉内容,禁止利用其进行反党反国家反人类煽动歪曲性宣传,同时依照学校“抵御和防范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管理办法”、“抵御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进行渗透和破坏的管理办法”实施检查。党委宣传部参与全过程协调监督。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校园宣传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党〔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