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6-12-30 | 发布部门: | 学生处 |
| 文 号: | 院学〔2016〕46号 | 文件名称: | 院学〔2016〕46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辅导员 队伍建设 实施细则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学〔2016〕46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6年12月30日
武昌首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本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制订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二)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及时主动或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并及时反馈、报告和总结,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五)指导班委会建设,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作用。
(六)配合做好学生党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指导党章学习小组开展活动,积极慎重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七)教育、引导学生坚持以学为主,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奋斗目标,并积极要求学生付诸实际行动;与任课教师积极配合,与学生家长经常沟通,抓好学生的学习;对学生上课出勤率、自习情况、学习成绩、考试纪律、早操和课外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优良学风建设。
(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经常深入学生、了解学生、关心学生,服务学生,帮助解决学生在教学和生活上的困难。
(九)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十)认真抓好迎新、入学教育、军训、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奖惩、毕业教育、奖(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等各项学生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设专职辅导员。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选聘标准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具体选聘程序为:
(一)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生工作队伍实际情况和各学院辅导员的配备情况,汇总各学院上报的辅导员用人需求,向人事处提出用人计划。
(二)人事处根据用人计划,核定编制后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应聘辅导员的笔试和面试等考核环节,在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聘任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分团委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实行聘任制,聘期、续聘、辞职、辞退等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和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思政课部、教学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工作与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制订切实可行的辅导员培训计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辅导员培训体系,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日常培训由学院负责,人事处、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辅导员专题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和研修培训等,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管理职能部门,负有与各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职责。各学院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制订辅导员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院组织实施,人事处、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职称、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根据每学年考核结果和各学院推荐,学校每年进行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并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学校可从校级“优秀辅导员”中推荐参评“湖北高校优秀辅导员”和“全国优秀辅导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辅导员队伍建设问题。校党委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与辅导员谈心、座谈一次,并在辅导员培训中,坚持为辅导员进行工作报告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重视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校把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住房、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以及参加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方面制订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有关经费的缴纳按学校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时,要重视辅导员的经历、业绩与才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校学〔2006〕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