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7-04-20 | 发布部门: | 招就处 |
| 文 号: | 院学〔2017〕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名称: | 院学〔2017〕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毕业生 就业工作 办法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学〔2017〕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7年4月20日
武昌首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保障学校正常就业工作秩序,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原则进行。
第三条 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学校有关规定平等就业、自主择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要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放在长期协调发展的突出地位,始终坚持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坚持以就业指导、拓展就业市场为重点,以规范就业工作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保障,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五条 各学院应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科研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充分挖掘就业信息,结合专业设置有针对性地拓展就业市场。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始终坚持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原则,营造廉洁、公平、规范、健康的就业环境。加强对就业工作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
第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的需求,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充实就业指导内容,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系列讲座、专题报告会、网上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上广泛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 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从新生入学开始,结合不同年级学生的需要,加强形势、政策的宣传,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生涯教育。坚持全程化、专业化的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和培养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
第九条 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诚信意识,培养勤勉踏实的作风;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规范择业行为,使毕业生明确在就业过程中,既要强调保障个人的权利,又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对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与教育的实效。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初次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法律文本,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
第十二条 毕业生应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就业观念,加强本人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学习成绩和社会竞争力。
第十三条 毕业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需求信息内,通过学校推荐落实就业单位;或通过学校组织“供需见面活动”落实就业单位;也可通过自荐等形式联系落实就业单位或自主创业。
第十四条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的协议约定,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就业协议书》签约生效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均须承担《就业协议书》所约定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报考研究生和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在《就业协议书》中予以书面注明,否则毕业生因录取为研究生或专升本而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违约责任;通过研究生或专升本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方案派遣,《报到证》备注栏内应注明“结业生”字样。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且在规定时间内又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根据本人意愿及相关规定对其户口、档案关系进行处理。若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籍管理规定,经过补(重)修,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并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可按往届毕业生为其办理就业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毕业生应于当年5月底之前将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交到所在学院和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以便学校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择业期为两年。自毕业生离校之日起两年内需变更派遣单位或者就业单位的,学校将按往届生办理相关手续;超过两年的学校将不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的鼓励与引导
第十九条 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和行业、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第二十条 对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咨询、并给予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推荐。
第五章 就业工作的实施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加强就业工作的领导。学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作为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按国家有关政策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统一领导、部署和指导。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作为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组织、管理、协调、实施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直接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应积极疏通就业渠道,拓宽就业领域,建立与完善就业信息网,组织校内供需见面会,收集发布需求信息,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制订就业方案,组织派遣并处理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协调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的关系,做好就业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学院院长主管,总支副书记具体抓,学院教职工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各学院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和规模,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同就业基地建设的紧密结合,加强校企合作同就业市场开拓工作的紧密结合。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鼓励教职员工主动投入到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开拓和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中去。各学院要积极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思想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帮助毕业生明确自身就业主体的身份,增强学生就业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特别是毕业班辅导员要随时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要注重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宣传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有针对性的开办专题讲座及就业指导服务,及时公布各类就业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类供需见面会,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办理,档案转寄由学校档案馆负责办理,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学校组织部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校学〔2005〕4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