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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06-28 发布部门: 科技处
文    号: 院科〔2017〕5号 文件名称: 院科〔2017〕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科研 奖励办法 通知 阅读次数:

院科〔2017〕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7628

 

武昌首义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科研成果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我校教职员工在校工作期间以武昌首义学院名义完成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

第二条 本校人员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进行科研成果确认和登记,并且将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存入学校档案馆。未经确认和登记的科研成果,一律不给予科研成果奖励。

 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正式调入时间为准计发奖励。调离我校的教职工,以调出时间为准,调出时间之后的科研成果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奖励。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按年度核发,每年年初核发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章 获奖类成果奖励办法

第五条 武昌首义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含国家图书奖),学校按实际奖励金额的400%予以配套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奖,学校按实际奖励金额的200%予以配套奖励。同一成果被多次奖励不累计,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第三章 论文类成果类奖励办法

第六条 武昌首义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被EI(工程索引)源期刊收录的论文、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收录以及《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被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用的研究报告,奖励0.3万元;被EIISTPCPCI)会议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论文奖励,按奖励标准实行一次性奖励。如果该论文属于聘期内考核目标范畴,则按聘期考核合同约定执行,不予奖励;对超出聘期考核目标的论文,适用本奖励办法。两种奖励不累加。

第四章 知识产权类成果奖励

第七条 以武昌首义学院作为专利权人的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5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如学校有相关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执行;如学校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则另行研究确定或通过书面行使解释权做出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校科〔201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