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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06-28 发布部门: 科技处
文    号: 院科〔2017〕6号 文件名称: 院科〔2017〕6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横向 科研 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阅读次数:

院科〔2017〕6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7628

 

武昌首义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校专业硕士学位申请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武昌首义学院名义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方式从国(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项目组长应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取得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合同的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科技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章 收支管理

 以武昌首义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经项目组长审批。项目组长按照合同约定和要求自主安排、统筹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但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消费。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学术交流费、调研费、设备费、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测试化验费、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项目必要开支费用、发票税费等。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报销管理

1.科研经费的借款和报销。由项目组长签字后,到财务处凭据办理。报销费用时应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或提供相关证据链,各单位和经办人员应确保各类支出票据、证据链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2.项目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须遵循学校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按固定资产价值的10%奖励给项目组。

3.人员费用的报销。人员费用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科研工作酬金以及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约定人员费用比例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限定的,人员费用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使用经费的70%;软件开发类、规划设计类、咨询服务类等确需大量劳务投入的项目人员费用支出比例不受限制。人员费用的报销需提供由项目组长审批的发放方案或清单,由财务处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

4.材料费的报销。需提供材料费发票。

5.差旅费的报销。需出具有关单据、发票,由项目组长审批后报销。如特殊情况没有发票,需提供适当的、真实性的证明或提供相关的证据链来佐证。

6.出版费用(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不含教材、指导书)的报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报销;出版专著,需提交出版合同,合同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学校公章。

7.专家评审、咨询费报销 需提供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表(包含专家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咨询费金额),签收人签字。专家评审、咨询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如需现金支付的必须有专家本人签字。

8.专利申请费、年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的报销 以武昌首义学院名义申请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凭批件、票据和相关审查手续到财务处报销。学校支持年费期限上限为两年。

9.交通及燃料动力费、通讯及网络使用费报销。需提供机打发票。

10.发票税费。发票税及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收取。

第三章 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余经费由项目组自主使用鼓励项目组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

第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办理结题归档手续,项目结题三个月内,应将结题归档材料提交科技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组长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项目组长对项目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如学校有有关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执行;如学校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则另行研究确定或通过书面行使解释权做出规定。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