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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07-03 发布部门: 教务处
文    号: 院教〔2017〕44号 文件名称: 院教〔2017〕4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阅读次数:

院教〔2017〕4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773

武昌首义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要求如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可以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限为事假不超过2周、病假不超过1个月。未经请假且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校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望在短期内治疗康复者,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个人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海外游学等特殊原因,暂不能参加学校集中学习者,保留入学资格2年;

(三)参军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七个工作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生证,建立学籍档案。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课外实践与创新等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能迟到、早退,严格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能擅自离校。因事、因病需要离校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到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至两周以内由学院教学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达两周以上者,应当报学校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违反学习纪律和考试作弊的行为,均按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理论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课外实践与创新创业等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原则上课堂教学16学时/1学分,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1/1学分。课外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的计算方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修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课程,分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类。学生须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修满相应学分的公共选修课程。为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应至少选修2学分的自然科学类课程;工科类专业学生应至少选修2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所在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的折算方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按学校制订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参加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十六条 在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经所在学院审批,报学校教务处复核同意后参加相应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该学分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习成绩档案,可冲抵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学院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予以承认;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我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当,其成绩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按学分互认的原则记入所修专业的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听课的书面申请,经课程归口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不参加该课程的课堂学习,但应当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其成绩以卷面成绩计。免听课的课程不能超过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的14;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听课。

第二十条 学生已修读过等同或高于当前在读专业学历层次的高等学历教育,对于其所修与我校专业设置内容相近、学时学分相当的课程,成绩及格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参军入伍学生(含退役后入校的新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训练》、《军事理论》、《大学体育》等课程。学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现修专业开设必修课程的1/5。批准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均记为“免修”。学生免修课程,不减免学杂费。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机试、面试(口试)、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不含实践环节的课程,其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定;含实践环节的课程,其成绩由平时成绩、实践成绩、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三部分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的具体办法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由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查可采取笔试、机试、面试(口试)、提交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或软、硬件制作等多种方式进行。课程结业的考查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由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考查课程成绩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评定总成绩,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程不及格者须重新完成规定学习任务,达到及格要求方能取得学分。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患疾病或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程者,可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具的证明申请参加体育保健课程学习。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课程规定总量的1/3者,该课程平时成绩、实践成绩以零分计。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对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重修,补考、重修及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二至四周进行。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择时重修。

第二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学习。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补考资格。学生必须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择时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考核成绩记为0分,取消其补考资格,并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必须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择时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重修课程,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跟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同一课程或其他专业年级同类同学时课程的重修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调整导致无法安排某一课程的重修,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补考、重修、缓考、转专业补修、转学补修成绩按以下规定计分:

(一)每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课程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补考成绩标注“*”以示区别。

(二)学生可以跟随本专业下一年级或相近专业同课程名称、同学时要求的课程进行重修,理论课程同堂同卷跟班考试,实践类课程同堂分组跟班考核,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重修成绩标注“※”以示区别。

(三)课程考核期间,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按照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课程补考,也可以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课程重修考试,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

(四)转专业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学业。如有原专业课程教学中未安排、而转入专业课程教学中已开设的课程,则必须补修。补修方式:学生可以通过自学参加每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课程补考,也可以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课程学习和考试。转专业学生第一次参加补修课程的考试,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计,再次补考或重修,其成绩分别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办法计。

(五)办理了转学手续,经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按我校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学业。学生在原学校已修读的课程,应与我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当,其成绩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按学分互认的原则记入所修专业的课程学分。如有原学校专业课程教学中未安排、而我校转入专业课程教学中已开设的课程,则必须补修,其方式参照本条第四款执行。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自该门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查成绩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转课程归口单位安排复查,课程归口单位应安排至少两名教师(原任课教师予以回避)进行成绩复查工作,复查结果经课程归口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结果,由教务处安排专人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存档备查。复查结果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三十一 学生转专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在工、文、法、经、管、艺学科门类内同学历层次转专业,或在学科大类内转专业。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原则是:工科专业可以转经、管、文、法专业;经、管、文、法专业中文理兼收的理科考生可以转工科专业;经、管、文、法类专业可以互转;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专业学生也不能转入艺术类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专业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向学校申请调换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二)确有专长或者兴趣,需要在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

(三)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调整了招生专业,停止招生或暂停招生专业的在读学生,根据自身的发展,申请转专业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或者普通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的;

(二)专升本录取学生;

(三)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四)国家明文规定不得转专业的其他情形或经学校审查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审批表,交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二)转出学院同意后,由学生递交拟转入学院审查、考核(可采取口试或笔试等形式)后签署意见;

(三)学校教务处审核;

(四)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经转入学院认定后成绩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出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意后填写转学审批表,并报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审核无误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

(三)对研究决定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一周;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学生持转学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转入学校审核。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入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我校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

(二)教务处审核无误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

(三)对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一周;

(四)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五)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通过的学生,由教务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编入相应专业年级学习。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学校基本学制为普通全日制本科4年、专科3年、专升本2年。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情况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两年。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学习或需中断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

2.因事需停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申请调整学业进程,延长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延长后的累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计算单位。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可申请休学2次,每次休学时间不超过1学年。因创新创业实践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可申请一次性连续休学2学年。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学生所在学院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应当休学的,由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报告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因病休学后申请复学的,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康复证明等材料,伪造诊断证明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所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具体标准参照本细则第七章 学籍异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七章 学籍异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制订。学校每学年度对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籍处理。每次学分清理和学籍处理的结果由各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一)一年级学生凡在第一个学年末所获学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应修学分2/3及以上者正常升级;凡所获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2/3者可以申请跟原班试读一次,也可以选择留级。

(二)二年级学生(含跟班试读学生)凡所获学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第二学年末累计应修学分3/4及以上者正常升级;凡所获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3/4者(不含跟班试读学生),可以申请跟原班试读一次,也可以选择留级;跟班试读学生,若不能正常升级,则必须留级。专科学生不能跟班试读,必须留级。

(三)三年级学生(含跟班试读学生)凡所获学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第三学年末累计应修学分4/5及以上者,正常升级;凡所获学分未达到4/5者,必须留级。

(四)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尚未达到退学处理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能超过两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5月份集中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须经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审核无误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则在学校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并依其所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三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本实施细则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所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并按学校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毕业,不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并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重修,经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返校重修需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生学位证书授予,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由于学业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当年(1231日前)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过期不再受理。

第九章 辅修专业与攻读双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申请跨专业类别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或攻读双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学生辅修专业、攻读双学士学位的课程及要求另行制订公布;成绩管理由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六十一条 毕业时,辅修专业学生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相应专业双学士学位;若所修学分未达到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条件要求,其学分可冲抵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毕业前未修满双学士学位课程。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等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毕业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201791日起实施,原《武昌首义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院教〔201670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的修改及补充由学校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