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8-05-22 | 发布部门: | 保卫处 |
| 文 号: | 院保〔2018〕7号 | 文件名称: | 院保〔2018〕7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保〔2018〕7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8年5月22日
武昌首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所属单位及工作在校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保卫处依法监管、各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在岗、谁使用、谁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分管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的行政主管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的消防安全负全责。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保卫处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每年对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保卫处职责。 (一)对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代表学校对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二)制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预算消防年度经费; (三)督促各单位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人; (四)在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对新生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年对学生开展不低于4个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每季度定期进行全校安全检查,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填写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六)负责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对一般火灾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单位消防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包括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使用方法,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等); (二)与下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值班人员制度和紧急疏散防火预案; (四)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灭火培训,每年组织灭火、自防自救和逃生疏散演练一次;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每天进行),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各学院、图书馆、后勤集团每月30日前向保卫处上交《消防安全月报表》; (六)确保本单位消防设备、消防标示、灭火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职责。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是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加强管理,除履行第七条职责外,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要与宿舍管理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乱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三)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所辖区域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消防标示的维护和保养,保障完好有效,宿舍管理员做到“四会”:会报火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上报学校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水电工职责。 (一)认真学习掌握电器知识和国家有关电器规范、操作规程,没有电工操作证的,不准上岗工作; (二)严格执行电器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具、开关和电机,电线应穿管敷设; (四)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或强迫在不符合要求的场所安装电气设备时,电工有权拒绝安装; (五)要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各种电气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不符合要求使用的电气设备,有权予以撤除; (六)电工每天应对电器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做好巡查记录,对老化的电线应及时更换; (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水电中心要与水电管理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熟悉、掌握消防法规,了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措施、建议; (二)实施每日防火检查,每月对消防火栓进行一次水压测试,并作好巡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及时汇报; (三)对有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学习灭火、疏散演练; (六)管理、维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七)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柜)值班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控制室内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各种消防设备; (二)密切监视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器的各项功能,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三)及时发现和处置设备故障,并向设备维护保养部门及上级领导报告,认真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四)遇火警按《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处置,并在《消防控制室记录》上作好火警记录; (五)协助工程设备部门和其他设施管理人员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测试工作,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六)做好消防控制室清洁卫生,管理保存好室内物品,保持室内整洁。 第十二条 学校内学生公寓、图书馆、档案馆、教学楼、计算机中心、实验楼(室)、食堂、超市、配电房等区域是消防重点部位,应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出租房屋时,产权单位和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在签订的租房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租方应遵守本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处要对施工现场加强管理。施工单位要与学校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到保卫处备案,明确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接受保卫处和基建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校卫队员、宿舍管理员、物业管理中心人员、教室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扑灭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协助消防队灭火,保护火灾现场。保卫处对义务消防队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掌握灭火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等明火作业的,用火单位和人员必须向保卫处申报,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并采取确保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七条 消防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是: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是否完整有效,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四)值班员在岗情况,是否填写防火档案和巡查记录。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或整改。 第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 (一)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占用、堆放物品或遮挡,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挪动的; 4.值班员和巡查人员脱岗的; 5.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火用电,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的。 6.其他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 (二)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 1.电力线路陈旧老化,长期超负荷运行; 2.食堂操作间在同一个区域煤、气混用的; 3.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 4.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或灭火器材过期不能使用的; 5.其他必须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保卫处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保障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停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师生员工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教育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有关消防设施、自动消防报警系统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有关案例及消防安全的其他知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二)学校下发的消防通知等文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员情况;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情况(包括数量、型号、灭火类别、出厂日期、安置地点等); (七)值班人员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处填写并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自动消防报警及灭火系统维护记录和检测报告; (三)火灾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记录、巡查记录; (五)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违章用火、用电,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而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依据学校《教学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不能评优,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