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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06-28 发布部门: 党委办公室
文    号: 院党〔2018〕14号 文件名称: 院党〔2018〕1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党委议事规则 通知 阅读次数:

院党〔2018〕1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武昌首义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贯彻执行能力,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的政治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武昌首义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第二条  坚持党委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办学方向和教育改革中起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毛泽东同志的《党委会工作方法》,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全局观念。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的作风,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决议、决定在学校的贯彻落实问题。

第五条  按照办学规定,党委应当审议的学校的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涉及侵害学校师生权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的调整意见(非党代会期间)。学校党务部门和二级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问题。二级基层党组织提出的班子成员调整意见的审批。

第七条  党员的发展、党的建设、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学校党建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废止。

第九条  其他需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十条  确定会议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确定。需提请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或提出建议后,报书记、副书记审定。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办理党委会议文件,统一印发给党委成员。党委不搞临时动议,没有列入会议议题的,非特殊情况会上不予讨论。

第十一条  搞好调查研究。党委成员应围绕拟决议的问题个别交换意见,对重要的问题要反复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问题可吸收有关专家参加酝酿。对一些重大、敏感问题,会前应由提出议题的有关部门向有关领导汇报,认真听取意见,充分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报书记、副书记。如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认识的,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应暂缓讨论,继续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做好会前准备。会期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每个党委成员,并将党委成员出席会议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党委会议文件一般应提前1天分送党委成员,便于了解情况和准备。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请假,并向会议主持人汇报自己对议题的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作出说明。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三条  会上充分讨论。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领导,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及调查情况作说明。讨论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党委成员要高度负责,认真思考,畅所欲言,对所讨论的议题,要明确表示自己的意见。出现不同意见时,应通过充分讨论取得共识。

第十四条  形成明确决议。在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但不应因个别成员有异议而议而不决。如意见分歧较大,且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议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对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党委成员要严守机密,对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四、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党委会须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同时到会,并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遇有特殊问题急需讨论而党委成员不过半数时,在场的成员可议个初步意见,先行办理,并设法征求不在场党委成员的意见,事后要向党委会报告。有些属于履行程序、不易产生分歧意见的问题,也可采取文件传阅的形式决定。

第十七条  书记、副书记都不在时,一般不召开党委会,特殊情况急需开会时,由临时主持工作的委员召集,会前、会后要将情况及时向书记、副书记报告。涉及党委成员自身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的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书记、副书记审阅后印发党委委员,并视情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作为贯彻落实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党委会作出决议后,按照党委成员分工负责抓好落实。重要工作和重大任务完成后,要将有关情况向党委作出报告。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昌首义学院党委会议事制度》(院党〔201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