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8-06-28 | 发布部门: | 组织部 |
| 文 号: | 院党〔2018〕15号 | 文件名称: | 院党〔2018〕1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二级学院 党政联席 会议制度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党〔2018〕1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武昌首义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二级学院的议事制度,保证二级学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教育教学、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院务会议职责。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二级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二级学院正、副院长等。凡涉及二级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议题,应吸收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列席。凡涉及二级学院发展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议题,应吸收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等教师代表列席。
第五条 在对二级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前,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广泛征求二级学院师生员工的意见。党政联席会决策后,二级学院党组织和行政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
(一)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二)研究制定二级学院长远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研究制定二级学院教学、基本建设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计划、方案、实施意见;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建立与实施;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二级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师德建设、学风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二级学院教职工在出国、晋升、晋级、职称、聘任、考核、奖惩以及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六)研究二级学院招生计划、学生职业指导、就业工作,班主任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奖惩和学生学籍处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为二级学院党组织提交的关于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和学术活动内容把好政治关。
(八)研究二级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学校布置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决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提交给二级学院院长或书记协商。
第八条 会议要作好准备工作。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不同事项由二级学院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重要议题必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
第十一条 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议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会议由二级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应按照议题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凡进行表决的事项,除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外,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任一种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讨论的重要议题存在分歧,则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行政。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发言。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成员对党政联席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以及相关单位报告,或向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通报。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或形成的决议经二级学院院长或书记签批后,送联席会成员并存档。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决议,联席会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院长或书记汇报。对于重要事项的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遇到新情况需做出新的决定,应及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