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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06-28 发布部门: 组织部
文    号: 院党〔2018〕16号 文件名称: 院党〔2018〕16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基层 党组织生活 制度 通知 阅读次数:

院党〔2018〕16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武昌首义学院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落实基层党组织的“三会一课”制度,规范“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党内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党组织生活”是指基层党组织的党小组会、支部党员大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生活是基层党组织的主要组织生活,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基层党组织生活的特殊党员。党委、总支、支部委员既要参加党委、总支、支部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和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的党小组、党支部的会议。

第二章   党小组会

第四条  党小组生活会由党总支或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党的工作实际,列出专题,组织召开。

第五条  党小组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六条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2.研究贯彻支部决议、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并检查落实;

3.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问题;

4.检查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6.讨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并提出建议;

7.讨论党支部布置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党小组长应将党小组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并要求党员做好准备,保证党小组会的质量。

第三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八条  党支部每月要相对固定时间,选定一至两个主题,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第九条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第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主题党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缴纳党费和公示党费缴纳情况;

2.学习党章,重温党员誓词;

3.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重大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交流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等;

4.讨论并通过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5.讨论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的问题;

6.讨论并决定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7.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进行讲评或评议;

8.选举支部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9.组织外出参观学习或开展宣传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10.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委布置的任务;

11.讨论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凡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党支部党员大会表决时,须由半数以上应到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须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召开,特殊情况急需开会时,由临时负责的副书记或委员召集,会前、会后要将情况及时向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  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重大会议和文件精神;

2.研究党员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讨论本总支(支部)所属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调整,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调整决定或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

3.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4.审议本总支(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5.讨论并提出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或通过和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或审批的有关议题、事项的意见、建议和决议;

6.审查(专指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接受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7.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会议议题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但不应因个别成员有异议而议而不决。如意见分歧较大,且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议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党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每个党员都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同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

第十九条  党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检查组织纪律观念、艰苦奋斗、廉政建设的情况;

3.检查、总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检查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与方法的情况;

5.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缺席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应派人参加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可邀请中层干部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支部)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订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于会后及时向上学校党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党总支(支部)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对本学期的组织生活做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党员应按要求和规定主动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的党员,其组织生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在6个月内的,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2.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期间,离退休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3.党员在留党察看或停职反省或在整党和民主评议中暂缓登记期间,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

4.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5.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

6.在学校工作且组织关系没有转入学校的党员,应参加党内组织的一般性活动。

7.党员无故2—3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支部应提出批评,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4—5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应视情节予以约谈;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记录。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及原因、主持人、记录人、活动内容等要详细记入《党组织生活会记录簿》。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予以通报。各党总支(支部)每学期末应将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及考勤情况在总支(支部)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昌首义学院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院党〔201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