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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06-25 发布部门: 教务处
文    号: 院教〔2019〕43号 文件名称: 院教〔2019〕43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实践性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实践性 教学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阅读次数:

院教〔2019〕43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实践性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实践性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9年6月25日

武昌首义学院实践性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学校实践性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预算涵盖的范围

实践性教学经费主要包括以下教学环节:

1.列入本科(含专升本)、专科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习(包括专业调查、社会调查等)、毕业实习、实训、外出写生(艺术类专业)、设计采风(艺术类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等;

2.因学校教学场地、实验设备条件限制或教学过程环节设置需要而必须在校外进行的附属于理论课程的课内实践(含实验、实践等)环节。

实践教学应按照就近原则选择安排地点。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凡能在本地的不到外地,凡能在近处的不到远处。实践地点力求稳定,尽可能建成实习实践基地,便于各学院与实习实践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协作,提高实践效果,节省经费开支。

第二条  经费使用原则

1.实践性教学经费学校实行“统一标准、经费到院、零基预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勤俭节约”的原则。该项经费经学院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审查后报财务处办理借款或报账。

2.支付给学生的实习补贴、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费,必须使用实名制通过银行卡结算,由学生本人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本人签收,他人不得代签;其他费用开支一律凭票据报销,支付给实习单位的费用需转账支付。

支付给学生的实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范围:(1)工科、艺术类专业:15元/生/天;(2)经管文法类专业:10元/生/天。实习天数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折算而成,每周按5天折算。该项经费总额按学生人数*实习天数*补贴标准核拨。

3.为方便教学工作,各学院可在财务处领取毕业设计(论文)耗材费预算总额15%的周转金,以解决耗材的零星采购问题。毕业设计(论文)耗材费只可用于与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的材料费、元器件费等,不得用于发放学生补助、教师评审费、通信费、招待费等支出。

4.实践教学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购买设备和办公用品以及发放劳务补助等。

5.各学院于每年末,进行当年实践教学经费决算,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报财务处。

第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实践教学经费由各学院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开支:

1.委托校外单位进行实践性教学所需支付的实验、实习、实训、实践指导费、资料费、讲座费及因教学需要必须开支的其他杂费等(其中杂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2.教师为完成所指导的校外实践性教学所必需的耗材费(含材料费、元器件费等)、加工费、资料费、复印费、打印费等;

3.校外实践性教学活动所必需的用车费;

4.完成校外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外出写生、设计采风等所必须的门票费、参观费、保险费等;

5.指导教师联系校外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调研及带队实习、实训的差旅费,差旅费的补贴标准参照学校相应的财务政策执行;

6.保持校外实习实践基地日常运行的工作沟通、人员交流、教师培训等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通信、住宿、误餐等费用;

7.发放给学生的实习补贴,如交通、住宿、材料、误餐等费用;

8.其他根据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课程教学大纲,为完成校外实践教学任务而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经费标准

校外实践经费分为实习实践费、毕业设计(论文)耗材费、校企合作共建班实习实践费,根据不同情况分类核拨。

(一)实习实践经费

1.工科类

本科400元/生(其中专升本200元/生),专科300元/生。

2.文科类(含文、法、经济、管理)

本科280元/生(其中专升本140元/生),专科210元/生。

3.艺术类

本科720元/生(其中专升本360元/生),专科540元/生。

以每年12月31日各类专业、各年级实有学生总数为基数,由财务处按各类别学生学业年限,分年度核拨经费到各学院。

(二)毕业设计(论文)耗材费

1.工科类:80元/生;

2.文科类(含文、法、经济、管理):40元/生;

3.艺术类:150元/生。

以每年12月31日各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实有学生总数为基数,由财务处核拨经费到各学院。

(三)校企合作共建班企业实习实践费

校企合作共建班企业实习实践费,由财务处根据学校与合作企业签订的协议按年度核拨。

第五条 凡实习不及格或因学生个人特殊情况无法按教学计划完成校外实习教学任务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各学院审批后可以重修,全部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实践性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校教〔2012〕84号)同时废除,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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