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9-06-26 | 发布部门: | 教务处 |
| 文 号: | 院教〔2019〕44号 | 文件名称: | 院教〔2019〕4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课程 管理办法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教〔2019〕4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课程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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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设置程序,加强课程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专业建设的基础。课程管理的宗旨是调动教和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程是指学校本(含专升本)、专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涵盖的课程。全校性的公共必修课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总体规划的具体情况,与课程建设单位协商后予以设置;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课程由教务处定期组织各学院(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非跨学院专业(必、选)修课由学院(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设置;跨学院专业(必、选)修课由专业所在学院主动与课程建设单位论证后,由课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
二、课程信息规范
第四条 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名称)、课程代码、课程类别(公共基础、数理/人文基础、学科基础(平台))课程、专业课程)、课程性质(主要课程、一般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学分、学时(理论学时、上机学时、实验学时、实践学时等)、考核方式、开课学院、课程建设单位等。
第五条 课程信息的规范化:在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进度表、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课表、教学日历、学生成绩表等教学资料和管理文件中,同一课程的信息须完全一致。
第六条 不同内容、不同教学要求、选用不同教材的同一类课程,采用同一课程名称,但须用英文大写字母(如微积分A、微积分B)加以区别。同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上的,须用阿拉伯数字标示进行区分(如微积分A1、微积分A2)加以区别。尽量避免同一类课程以不同的课程名称来区别不同内容或不同教学要求,避免以使用教材名称的不同来区别同一类课程等现象。
第七条 课程信息的认定工作由教务处与课程建设主体单位共同审定,一经审定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课程信息。如确需要更改,需经课程归属单位重新审议论证,并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课程设置与归属
第八条 课程设置应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在制定培养方案时,根据对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度,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与整合,明确所设课程的主要任务和课程目标,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九条 课程不得低于 0.5 个学分,理论课程(含课内实践环节)一般16 学时 1 学分;独立设课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一般1周计 1 学分,毕业设计/论文2周1学分。
第十条 学校对所有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实行归属管理。课程归属权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部)进行研究、探讨与确认。对有争议的课程,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课程归属原则
课程按照所属的学科、专业进行归属,由该学科、专业所属学院(部)负责建设;对少数我校没有对应的学科、专业或存在学科、专业交叉的课程,归并到联系最密切、相对比较接近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院(部)。具体如下:
(1)全校性的公共必修课程,由教务处委托相应的学院(部)进行管理,此类课程归属建设主体单位为受委托的学院(部)。
(2)仅限于各学院独立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一般由各学院直接进行管理,此类课程归属建设主体单位为相应学院。
(3)对于存在几个学院共同开设的同一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或名称相近课程,且未列入全校公共基础课程的,根据该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由教务处委托相应的学院作为该课程群(类)建设主体单位,组织各开课学院针对课程信息与归属进行立项研究与建设工作,以实现对课程内容、性质等的进一步明确,确定课程最终的归属单位。
(4)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原则上由开课教师所在学院(部)进行管理,教务处协助各学院(部)对课程进行管理与建设。全校性网络通识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与建设。
四、课程建设单位的责任与权利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单位需承担以下工作:归属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教师队伍的组织、教学任务的落实;选用或组织编写教材、建立试卷(题)库、评阅试卷、归档;组织该课程相关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与方法研讨,开展课程达成度评价等。
第十三条 跨学院开设的课程群(类)的建设主体单位全权负责课程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课程信息的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教学任务的落实、课程教学质量评估,跨院遴选课程群(类)负责人和组建教学团队等工作。课程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教学任务,也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设置或学期安排。课程建设单位因未安排任课教师,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由课程建设单位承担;课程建设单位可从校内、外聘用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任课,并负责对任课教师及其教学质量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在满足归属课程内容系统性、先进性的教学基本要求前提下,课程建设单位应听取并尽可能满足学生所在学院对该课程提出的要求和意见,虚心接受其质量监督,突出服务意识;学生所在学院要参与课程建设单位制订教学大纲、教材选用、教学质量监控、任课教师选择及年终考核等环节,突出责任意识;各学院和学生工作人员要多听学生的意见,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引进教师时应首先落实教学任务,杜绝引进人员后无课可上或因人设课的现象出现。
第十六条 课程建设单位应重视学生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理论教学采用互动式、案例式、研讨式等,倡导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翻转课堂;实验教学加大开放力度,提高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比例,坚持问题导向,对正式实验项目条件不具备或实际运行困难的,倡导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发适宜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及学科专业发展的新情况及时对全校课程进行清理、分类、归并,并及时上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五、课程负责人及主讲教师的职责
第十八条 课程负责人是指主持本门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在学院(部)和系(教研室)领导下,按照学校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要求,全面负责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主要包括:
(1)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结合授课对象专业毕业要求,编制课程目标,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提出满足我校不同专业层次人才培养的课程要求。
(2)组建课程组并制定和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提出课程主讲教师、助教、实验人员组成名单,组建课程组;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主要包括课程师资队伍建设(有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含实践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规划、教学条件建设、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等。
(3)对本课程教学质量负责。指导课程组教学人员(含实践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培养和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组织搞好本课程范围内的教研教改项目和各级各类教学奖励项目。负责本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教学组织管理、质量监督和教学工作评估与考核。
(4)跨学院开设的课程群(类)负责人作为该课程建设与管理的召集人,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适用我校不同层次培养目标的课程,精简现有课程门数。负责协调组织各开课学院(部)授课教师,做好教学大纲编制、教材征订、课程考核及课程总结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主讲教师在课程负责人或系(教研室)主任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与课程建设,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制定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授课计划),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和讲稿,并组织共同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一起开展课堂教学工作,认真进行课后辅导答疑和批改学生作业。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与改革,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认真开展课程达成度评价与分析。
第二十条 遴选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的原则:
(1)一致性原则:课程负责人所学的学科专业应与其负责的课程所属学科专业相一致;课程主讲教师所学的学科专业应与其主讲课程所属学科专业相一致或基本相符。
(2)方向性原则:各学院(部)应根据师资队伍情况和课程建设规划,为教师确定课程教学方向,保持主讲教师所任课程的相对稳定,注重课程负责人的培养和成长。
(3)竞争性原则:课程负责人应当在主讲教师中根据教学能力和水平、教学效果、教学研究和科研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威信等择优选择;课程主讲教师应按照教学工作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等择优选用。对不认真履行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职责的应及时调换。
(4)渐进性原则:各学院(部)要根据现有教师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为本科课程选聘课程负责人,确定主讲教师。
(5)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各学院(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措施,明确系(教研室)、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等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调动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申报与负责课程相关的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校级教研教改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等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给予优先考虑,并加大资金支持。
六、课程库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课程库的变更是指新开设课程、课程信息更改、删除不适宜继续开设的课程等。其中,课程信息更改、删除不适宜继续开设的课程等由系(教研室)提交课程信息变更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开设课程是指过去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本、专科课程;原有课程的课程名称、学时(总学时及实验上机学时)等若有变动,视作新开设课程。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纳入新开设课程应通过论证,新开设课程开课前由建设单位提交开课申请,教务处审核课程基本信息及资料,批准后方可加入教务信息系统课程库。新开设课程的管理及评估办法另行发文。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