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19-12-24 | 发布部门: | 校团委 |
| 文 号: | 院团〔2019〕13号 | 文件名称: | 院团〔2019〕13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学生 社团管理 管理办法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团〔2019〕13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共青团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24日
武昌首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地发展,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经学校审批登记注册,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助于广大同学健康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社团须制订明确的章程和详细的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与本社团宗旨相一致的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五条 学校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严禁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学生社团。
第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建立“同乡会”、“老乡会”等非学术、非文化类社团。禁止组织或参加未经有关机构批准的跨校性社团。学生社团不参加学校以外社会上的团体活动或作为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申报、审批
第七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社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团宗旨不违背校园的文明风尚,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2)社团由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处分,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负责人;
(3)社团须至少聘请一名相对固定的,具有一定与该社团活动内容相关的专业知识,且热心学生社团工作的校专职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4)社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体活动项目,同时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5)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与该社团活动内容相关,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性的校正式机构。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向校团委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申报一类。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校社联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填写的申请书;
(2)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并由所在学院出具证明;
(3)章程草案及发展计划;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指导教师对社团建立、发展的书面意见;
(5)社团所挂靠的单位意见。
(6)其它材料。
第十条社团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2)社团类别;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及权限;
(5)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6)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第十一条 上述材料经校社联认真审核后填写意见,上报审批,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成立以学年为单位,有意成立新社团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校社联负责人上交申报材料,经校团委同意后统一注册,其他时间不接收申报材料。校社联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整理相关材料,组织进行统一答辩,校团委根据答辩成绩、学校相关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二条 新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有一个学期的试运行期,在自批准试运行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试运行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的方式告知学生,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试运行以外的活动。试运行一个学期后,由校团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视其开展活动效果及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正式批准成立。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校社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注册、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及评比;
(3)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内、外大型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社团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5)其他由校团委授权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未经校团委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校社联将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强制其停止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社联有权力对其进行财务审查。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调整及在任职期间变更联系方式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校社联备案。
第十六条 学年(学期)结束前三周,社团应停办一切活动,学生复习备考,社团负责人做好工作总结,并在学年(学期)结束前两周将材料汇总上交社团联,社联集中将本学年(学期)的活动情况向校团委汇报。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学生社团须到社团联审核、登记注册,上交机构变动及干部任用情况、学年工作计划及主要负责人联系表。社团纳新结束后两周内,需向社团联上交详细会员名单,以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社团招新由校社联统一组织,社团不得在规定以外的时间、地点私自招新,招新期间使用由校社联统一提供的招新登记表、会费收据,并自觉遵守招新现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有特殊情况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校社联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制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报经团委批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社联批准并备案。社团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五天告知校社联,校社联应委派至少一名社联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的会费,学生社团联合会视学校情况制定相应的社团会费标准,收取标准应报校团委核准。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须指定专人(非会长)负责财务工作,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发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社团的经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校团委报告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有权对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善的社团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社团予以取缔。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均有权按照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或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在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提议、校团委批准,可办理该社团注销登记手续:
(1)社团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在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后自行解散。
(2)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实,长期不开展活动,已名存实亡的社团。
(3)社团自应登记注册之日起一个月未申请注册的,按自行解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将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者,责令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3)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不接受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管理;
(4)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5)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注册的;
(6)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7)不按规定进行换届工作或随意更换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社团,校团委将依据社团联合会的调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社团内部通报批评、全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依法取缔的处罚,同时对社团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社团职务,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将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绩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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