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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部门: 学校党委办公室
文    号: 文件名称: 院党〔2020〕59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 题 词: 2020 59 印发 武昌 学院 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制 实施细则 的通知 阅读次数:

院党〔2020〕59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组织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武昌首义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校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学校党委、各基层党组织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湖北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于巩固学校意识形态领域平稳有序的工作态势,对于团结广大师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国民办大学、百年不衰的名校具有重要意义。学校党委、各基层党组织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宣传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主管业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各基层党组织要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七条 学校党委、各基层党组织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委和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二)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关于课堂教学管理、实习实践管理、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等制度。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网络课程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教材的编写、选用和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要严把政治关。

(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审批监管制度,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报刊、简报、网站、公共场所横幅标语、电子屏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新兴媒体管理。严格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批把关,规范师生参与外事活动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各类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思想政治导向。

(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校各类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五)加强有关境外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依法依规对境外基金资助项目进行审批。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理和审核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校园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八)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评审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海外引进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知识分子制度,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做好学科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选送境外访问学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引导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努力方向。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担任,加强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各基层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 宣传部作为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其他部门依照职责承担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专题研究与报告机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经常检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年终向学校党委汇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考核机制。党委组织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内容。重要领导岗位的选人用人和人才引进要征求意识形态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学校党委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学校纪委把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学校党委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各项决议、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四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坚持选优配强宣传思想部门干部队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等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宣传思想工作统筹指导,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研讨和交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不断提升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中央权威、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对管辖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

(十一)对本单位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

(十二)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宣传部可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由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