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21-07-26 | 发布部门: | 学校办公室 |
| 文 号: | 院办发〔2021〕21号 | 文件名称: | 院办发〔2021〕21号(关于教职工暑期轮休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教职工 暑期 轮休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办发〔2021〕21号(关于教职工暑期轮休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学校评建工作总体安排,经2020-2021学年度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全校各单位在完成评估评建任务的前提下,在8月1日-20日期间安排轮休。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在完成本阶段评估评建任务前提下提出轮休申请,评估工作指挥部组织检查验收后,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执行;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不得轮休。
2.完成本阶段评估评建任务的单位,经批准后于8月1日起执行轮休,具体轮休时间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3.轮休期间,各单位须安排人员在岗值班,保障学校工作正常运行。
4.轮休人员应做好疫情防范措施,原则上不得出境,不得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并保持通讯畅通;如因工作需要,务必做到随时返校。
5.8月20日各单位结束轮休,各单位按暑期作息时间到校上班,开学后恢复正常作息时间。
学校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