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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12-09 发布部门: 招就处
文    号: 院学〔2021〕21号 文件名称: 院学〔2021〕21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就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武昌首义学院 就业 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 试行 通知 阅读次数:

院学〔2021〕21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就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就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21年12月9日

武昌首义学院就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落实我校就业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各学院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质量和成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组成

就业专项经费是为学院开展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由工作经费和专项奖励经费组成。

(一)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应届毕业生20元/人的标准纳入学校财政年度预算,采取“常规下拨”的方式,分配到各学院。

(二)专项奖励经费

专项奖励经费按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核算。

1.凡应征入伍、本科生升学、出国出境、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国家或地方基层项目就业的,按30元/生的标准核算。

2.凡协议就业、创业、专升本、灵活就业、自由职业及其他形式就业的,按20元/生的标准核算。

凡学院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学校下达的指标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含)扣除学院专项奖励经费的10%后(累计扣完为止),下拨到学院;凡学院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高于学校下达的指标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含)奖励学院专项奖励经费的10%后(累计奖励不超过5000元),下拨到学院。

二、经费使用

(一)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用于学院开展就业指导、开拓就业市场、举办招聘活动、调研用人单位、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项奖励经费

专项奖励经费用于学院就业工作相关人员的奖励,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原则上70%用于奖励本学院毕业班辅导员。

(三)就业专项经费的开支由学院相关责任人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三、相关说明

(一)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结合当年就业形势和上一届毕业生就业情况,适时下达当年学院本科和专科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指标任务。

(二)学院专项奖励经费按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分别进行核算。

(三)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毕业生已就业人数及去向以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信息系统(省级库)中当年的数据为准,数据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月31日。

(四)在就业统计与核查过程中,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被就业”现象及违反教育部“四不准”等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负面清单)的,扣除本学院当年的全部专项奖励经费。

(五)就业专项经费按财政年度进行结算。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原《武昌首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院学〔2016〕5号)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院学〔2021〕21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就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